简介:摘要:为遏制数量逐年攀升的新发网络犯罪,我国刑法新增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大学生是国家培养的高素质社会建设者,是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关怀的群体,但近年来因涉该罪被起诉的案件却时有发生。针对网络犯罪呈现的分工细化、环节众多、犯罪产业链条化、隐秘性高等特点,我国在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以打击网络犯罪的中间环节。但令人惋惜的是,很多法律意识薄弱的大学生成为了网络犯罪链条的一部分,因涉帮信罪受到了刑法的追责。本来受到良好教育,即将步入 社会建设祖国的大学生,一着不慎,前途尽毁,这不仅仅是个人的悲剧也是家庭和国家的损失。本文通过高校学生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当前现状、存在问题、疾病案情、主要观点和相关解决建议好措施对高校学生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进行探究。
简介:摘要:《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自实施以来已有五年多的时间,但是该罪立法性质仍存有争论,而且司法实践中也因为本罪定罪量刑的规定不够明确,使得司法机关难以把握入罪的标准,导致前几年适用率极其低下,甚至处于僵尸条款状态。2019年两高联合出台《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9两高解释》,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的“明知”、“情节严重”等关键要件予以明确。并且,为了应对越发猖獗的网络犯罪,2020年中央各部门雷霆出击,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轰轰烈烈的“断卡”行动。在这些背景的推动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走上司法实践的舞台,成为了实践中相对活跃的罪名,仅2021年上半年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案件就有近两千例,比2020年全年总量还多,增速极快。同时,为进一步依法严厉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对其上下游关联犯罪实行全链条、全方位打击,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2021年6月联合出台《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二》,又一次明确和细化其中的“明知”、“情节严重”等适用情形,以便更好地指导今后的司法实践。本文从共犯正犯化说和量刑规则说等不同学说并结合近几年该罪司法实践中适用的情况,解读其中“犯罪”、“明知”、“情节严重”等要件以及“竞合处置”的原则。
简介:摘要:为解决信息网络犯罪产业链中的独立性和危害性问题,学界提出量刑规则说、共犯行为正犯化说、中立帮助行为说等观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对共犯行为正犯化的实践,应当妥善把握立法的包容性和司法的审慎态度之间的关系,对“明知”“犯罪”“情节严重”等标准的内涵做严格的把握,使该罪名真正发挥对不断变化发展的信息网络犯罪样态的兜底作用,并时刻警惕刑事责任不当扩张。
简介: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将本属于共同犯罪中的帮助行为独立成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理解适用以对"明知"的解读为前提。新增条文中"明知"的内容概括性强,主观性强。对比司法解释对于"明知"规定的发展脉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的"明知"应该理解为"知道"。在司法实务中应该恪守推论的方式,综合主、客观证据搭建证据链排除合理怀疑来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明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立法是重刑主义的体现,在实务适用中应该严格入罪路径而从宽出罪路径,以求打击犯罪与权益保障及网络技术发展的平衡。
简介:【摘要】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电信网络犯罪关联犯罪典型罪名,社会危害性较大并且近些年来发案数量居高不下,形势不容乐观。本文通过针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特点,阐明该类犯罪主观认识的认定及客观行为性质的难点,以期指导审判实践。
简介:摘要:为有效遏制新型网络犯罪的高发和保障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稳定,《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准确理解本罪的主观“明知”构成要件是正确适用本罪的关键,司法实践中对于本罪“明知”的理解争议纷纭,适用本罪时为达到立法原意有必要对“明知”进行扩大解释,深入分析才能在认定本罪时达到实体与程序相统一。
简介:在共犯学说中,“区分共犯制”并不符合我国现行刑法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不应当被视为“共犯正犯化”的立法表现,而应作为“从犯主犯化”对待。单一正犯制在坚持法益保护以及行为主义刑法的基础上,应当将共犯的“从属性”理解为仅对剥离价值评价事实的联动。对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刑法规制并非仅限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证明责任相对降低的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应当得到足够重视。
简介: 摘要:当前是互联网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时代,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罪名,就是为了应对当下迅速发展的网络时代,不断攀升的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本罪增设以来,大量为网络犯罪提供协助的行为不再认定为相关犯罪的共犯,转而单独认定构成本罪,同时也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本文首先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司法适用现状进行了分析,随后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其他罪名进行了区分,最后提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司法适用的思考与建议,便于司法实践。
简介:针对刑法第287条之二第1款的解释,国内存在量刑规则说和帮助行为独立犯罪化说的对立。前者存在疑问:首先,忽视了分则之罪均为独立的犯罪构成,会导致没有构成要件的量刑规则,造成罪名虚置。其次,连锁帮助犯只能适用帮助犯的量刑规则,不适用从犯的规定,由此较之独立犯罪说处罚更重,罪刑失衡。且其构成要件和量刑规则的区分标准不明确,使同一法条兼具正犯构成要件和共犯量刑规则两种矛盾的属性,有悖于罪刑法定原则。最后,在个案处理上,量刑规则说得出的结论在行为无价值论看来不牢固。而独立犯罪化说则没有以上疑问,且更有利于规范引导和法益保护。因此,该款规定的当属独立的犯罪构成,而非帮助犯的量刑规则。
简介:我国《刑法》第287条之二所规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并不是帮助犯的正犯化,只是帮助犯的量刑规则;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成立,以正犯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不法行为为前提,故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设立也不表明《刑法》第287条之二对帮助犯采取了共犯独立性说;《刑法》第287条之二第1款将“情节严重”作为成立条件,为限制中立的帮助行为的处罚范围提供了法律依据,对网络服务商作为业务行为所实施的中立的帮助行为,原则上不能以该罪论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设立,也没有加重帮助犯的处罚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