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为推进外贸体制改革,扩大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根据《国务院关于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8号)精神,特通知如下:
简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光学、照相、电影、计量、检验、医疗或外科用仪器及设备、精密仪器及设备;上述物品的零件、附件:捷克共和国:G/TBT/N/CZE/102——制定监测环境温度和热水温度、精度为0.1℃或更佳的、由国家管理机构使用的温度计要求的法令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