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近来有关部门检查发现,有的地方退耕还林存在林粮间作的现象,不明政策的同志甚至理解和支持这样的做法。这与国家退耕还林政策规定是截然不符的。退耕还林决不允许林粮间作。《退耕还林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禁止林粮间作和破坏原有林草植被的行为”。第六十二条还对违反规定进行林粮间作的行为制定了具体的量刑和处罚条款:“退耕还林者擅自复耕,或者林粮间作、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滥伐林木罪或者其它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森林法》、《草原法》、《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处罚”。《退耕还林条例》用法律的形式,对林粮间作的问题作出如此严肃的规定,禁止林粮间作的重要意义由此可见。首先,退耕还林的主要目标是生态目标,最根本的目的是防止水土流失。退耕还林是着眼于我国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为减少水土流失,改善生态质量而实施的一项重大的生态工程,其目标是要解决生态问题,而全面停耕和严禁林粮间作对达到这一目标至关重要。在实施退耕还林的同时,虽然要求与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但不能把退耕还林完全等同于农村...
简介:江西省崇仁县罗辉云问:某A从甲县装运木材40立方米。办理木材运输放行手续仅20立方米,超出许可运量的木材20立方米,木材运至甲县检查站时,该站以货征不符为由对某A作出林政处罚100元(开启'两金一费'收据),认定超装木材1立方米。当运至乙县地域时被乙县森林公安局扣留。请问:1.根据《江西省木材运输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甲县检查站对某A的处罚当否?2.甲县检查站作出的处罚中收取的'两金一费'属不属林政处罚范畴?3.乙县森林公安局能否对超出许可运输量的木材重新作出林政处罚,该如何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