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真意保留规则第一次被确立是在《德国民法典》中,当时是为了遵循意思主义原则,而不得不将真意保留的意思表示原则上有效这个例外在《德国民法典》中树立。本文通过案例,从《民法典》第142条意思表示解释规则出发,讨论我国在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真意保留规则是如何被纳入其射程范围内并且产生怎样的法律效果。
从“佛山甲有限公司与邬某买卖合同纠纷案”出发浅谈我国民法典第142条意思表示解释原则下的真意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