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和完善,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对于保持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非常重要。在这个意义上,做好市场秩序方面的立法和司法工作是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选择。尤其是,市场的发展瞬息万变,决定了比较固定化的制定法对市场秩序的调整带有先天的不足。因此,通过判例法的形式来回应市场经济发展的秩序性要求被众多的市场经济国家所广泛采用,宜昌市妇幼保健院不服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其作出的反不正当竞争行政处罚一案,就是一个通过判例的形式回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秩序性要求和我国的制度现实,从而提供市场经济发展所必需的秩序解决方案的典范。本文试图解析该案所体现的法律问题,并通过这些分析进一步讨论市场经济发展与判例法体系之间的关系。
简介: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在合同效力的认定上,是如何体现促进房屋租赁市场发展和维护稳定的房屋租赁交易秩序这一目标的?答:《解释》在准确判断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否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基础上,确定了认定合同效力的原则:一是限定无效合同的范围;二是对欠缺生效条件合同效力的处理上,采取了补救性的措施,即当事人只要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就认定合同有效。问:《解释》规定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受侵害时,无权主张认定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是基于何种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