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典型案例]犯罪嫌疑人李某在担任A公司(国有企业)经理期间,在2002年企业为改制进行的资产评估过程中隐瞒公款850万元,致使该笔款项未参与资产评估.后经公司主管单位批准,该A公司与B公司(集体所有制)重组合并为C公司.2003年,在企业由集体所有制向股份制转变的过程中,B公司董事长刘某在明知该850万元未参与国有资产评估的情况下,伙同李某,未告知改制后公司董事会其他成员该款真实来源,通过改制后公司董事会决议的形式将其中的350万元用于C公司的职工配股.其中共为44名股东配股,董事会同时决定该44名股东用股份分红款偿还所借的股份.犯罪嫌疑人刘某、李某分别用该款为自己配股35万元.
简介:2018年8月16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开宣判了淘宝诉美景公司利用技术手段非法共享零售电商数据产品案,成为我国首起确认网络运营者对数据产品享有财产性权利的案例。本案首次明确了数据产品和用户信息、原始数据之间的界分,肯定了数据产品作为劳动成果应具有独立的财产性权益,对企业数据财产权保护具有重大意义。反不正当竞争法无法给予企业充分的数据权益保护。当前,数据产品已享有事实上的财产权地位,基于资源优化配置的客观需要和数据驱动型经济的发展趋势,法律应承认数据产品的财产权地位。企业在数据产品的生成过程中投入了巨大的努力和劳动,基于劳动值得理论应当享有财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