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分类
/ 5
91 个结果
  • 简介:实践中的中国仲裁机构与民间组织相去甚远,仲裁机构民间化之争为中国所独有。仲裁机构作为一种民间组织,却不能“民间化”的制度困境在于我国民间组织立法的缺失。有“结社自由”的宪法保障,但我国民间组织立法法仍存在“法律缺位”、“效力过低”等诸多问题。仲裁机构法律上的民间组织地位之解决路径包括对仲裁法、民间组织法和民法的修改和完善。但制度本身又不能完全解决仲裁机构民间化回归的问题,这要依靠理念、文化和政策的合力才能实现。

  • 标签: 仲裁机构 民间组织 非营利组织 结社自由 法人
  • 简介:日前,泉州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会和开发区协商劳动关系三方委员在清潆长途汽车站开展劳动法律法规传和联合接访活动,开发区分会会员、法学法律工作者二十余名到场参与法规宣传和联合接访,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和通俗易懂的语言为民众答疑解惑,帮助他们解决法律难题。

  • 标签: 法律法规宣传 协调劳动关系 泉州市 学会组织 会员 长途汽车站
  • 简介:尽管从表面上看,中国传统司法审级中的"上控"与"审转"违反了"上诉审"的经济学原理,但本文的分析表明,这两种制度的出现实际上来源于古典司法复审的"政治治理"功能,并且在事实上构成了一种有效率的信息机制与"组织替代",回应了古代社会低成本地获取地方治理信息的难题。但这些理论上合理的制度在实际的运行中也产生了许多问题,并且一直存在于当下中国的审级制度之中,其根本的解决进路只能是在国家能力建设基础上超越科层化的制度分工与审级分工。

  • 标签: 司法审级 上控 审转 信息 政治治理
  • 简介:所有制属于经济基础范畴,所有权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难以再用所有制和所有权的对应关系来划分企业组织的法律形态。应该确立新的标准,即同时以企业的组织形式和法律地位作为企业法律形态的划分标准。据此,可以划分为公司企业、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

  • 标签: 所有制 所有权 企业组织法律形态 划分标准
  • 简介:社会文明最终要体现为社会组织的文明,社会的和谐离不开社会组织的和谐,促进非政府组织的有序化发展,才能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条件。因此,对非政府组织的涵义、性质和特征,中国非政府组织的现状及存在问题,中国非政府组织的存在方式和分类,以及中国非政府组织运作及其发展中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具有重要意义。

  • 标签: 和谐社会 非政府组织 有序化发展
  • 简介:一佛山市辖四市二区(南海、顺德、三水、高明、城区、石湾区)地处珠江三角洲腹地,靠近港澳,毗邻广州,水陆交通发达。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发展很快,1987年工农业总产值已提前实现翻两番,1993年工农业总产值达到759亿元,是广东省商品经济发展最快的地区之一,广东的“四小虎”,佛山现有“两虎”(南海、顺德)。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迅猛发展,佛山市的社会治安亦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其中尤以带黑社会性质团伙犯罪为最突出、最猖撅,已成为危害佛山社会治安稳定、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经济顺利发展的严重问题。

  • 标签: 有组织犯罪 团伙犯罪 黑社会性质 佛山地区 犯罪团伙 佛山市
  • 简介:铁路公安机关的体制改革,与国家警察体制改革一起,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部分,无论是队伍建设,还是警务活动,铁路公安机关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当前铁路公安指挥系统和处置体系现状存在许多问题如警力严重不足与警务工作量刚性增加矛盾凸现成为制约铁路公安发展的"瓶颈",应立足"警力无增长改善"思路,制定和完善预案体系、建立集约、高效的铁路警务作战指挥体系,提高指挥效能,培养高素质指挥人才。

  • 标签: 铁路警察 警务改革 指挥机制
  • 简介: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争议引发的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案例增多,反映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的困境。从对土地补偿款纠纷进行多案例统计分析来看,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标准存在立法上的缺失、认定主体上的混同、以及考量因素的错位等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尽快出台立法解释,统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主体,确立以经济联系为核心考量因素的判断标准。

  • 标签: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资格 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
  • 简介:有限合伙人针对其持有的私募有限合伙基金合伙份额,享有合伙份额权,这类似于公司股东针对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股权。该合伙份额权是一项重要的个人财产权,具有物权属性,可以准用物权规则。有限合伙人基于该合伙份额享有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体现了对投资者退出权利的保护和合伙份额交换价值的充分利用。现代金融组织体对传统物权理论提出了挑战,传统物权理论和规则同时对现代金融现象进行解释和回应。

  • 标签: 私募有限合伙基金 合伙份额权 物权属性
  • 简介:《刑法修正案(八)》第29条增设了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但该罪中的相关术语没有直接对应的国内法规范作为判断的标准,给人们理解和适用带来不少困难,我国的立法、司法机关对此应予以解释,以明确其含义;并针对该罪的立法不足,提出了完善建议,以实现该罪设立之目的。

  • 标签: 公职人员 公共组织 贿赂范围 理解 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