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服务提供者于服务过程中,使用了缺陷产品或设备,而服务提供者又并非该产品或设备的生产者,从而造成服务利用者受损害的,服务提供者的责任事宜不在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涵盖范围之内。但产品责任指令不妨碍各成员国制定规则,令服务提供者就此等损害,纵无过错,亦负赔偿责任,前提是保留受害人及服务提供者依照指令设定的要件追究生产者责任的权利。
简介:主客观多种因素使得中医临床上超《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以下简称药典)剂量用药的行为普遍存在。现行的医疗侵权责任认定标准没有兼顾中医药的特殊性,暴露出诸多缺陷。为了充分发挥中医药治病救人的优势,制定针对超剂量用药致人损伤行为的侵权责任认定原则势在必行。本文通过评析一具体案例,进而探讨超剂量用药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认定。
简介:1998年11月27日,南京市工商局X分局(以下简称X分局)在南京江海烟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海公司)租用的20号库位,查扣涉嫌假冒的茅台酒228瓶、五粮液酒656瓶、剑南春酒198瓶,共计1082瓶。经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以及宜宾五粮液酒厂、四川绵竹剑南春股份有限公司、贵州茅台酒厂鉴定,上述酒均为假冒名酒。X分局经调查、取证、听证后,认为江海公司的行为违犯了《投机倒把
简介:我国药品市场的问题颇多,药品质量不稳定、药价居高不下、患者可及性不好等等。如果要解决这些表面现象,作者认为必须改变政府主管部门行政监管的重心,首先把“遏制商业贿赂”与“去行政化”作为药品和疫苗市场回归有序的当务之急;其次开放“针对慢病患者的互联网处方药品交易”以及“将进口原研处方药引入跨境电商正面清单”。
医疗机构就缺陷产品致患者损害的责任——欧洲法院贝桑松大学医院案判决述评
中医超药典剂量用药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认定——兼评一例超剂量用药纠纷案
正确理解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适用范畴——评南京江海烟酒有限公司经销假冒名酒案
“遏制商业贿赂”与“去行政化”才是药品(疫苗)市场回归有序的当务之急——从《我不是药神》到“长生公司疫苗案”引发的法律漫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