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分类
/ 1
5 个结果
  • 简介:3月15日,央企一年一度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专题晚会又曝光了一批假冒伪劣产品,苹果、周大生、江淮同悦、网易等一批知名企业或品牌中枪。中国的运动式打假之风由来已久。自从1987年中国消费者协会被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接受为正式成员以后,年年3·15,但假货却屡禁不止。时至2013年,

  • 标签: “打假”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运动 中国消费者协会 假冒伪劣产品 知名企业
  • 简介:人们通常将著作人格权和作者的人格紧密结合在一起,任何对著作人格权的限制往往会受到人们的质疑。在互联网时代,著作人格权和著作财产权“二权分离”现象日益增多,在“二权分离”情况下,作者行使著作人格权时,须遵循诚信原则,服从服务于著作财产权的实现。同时,还需要考虑公益目的,遵守合同的约定,而不能恣意妄为。

  • 标签: 著作人格权 二权分离 著作财产权 诚信原则
  • 简介:中小游戏厂商要想活下去,只能依靠创新一途,但这很容易被巨头们借鉴,然后放在自己有版权的游戏之中,结果或许是版权有了,创新的活力没了

  • 标签: 移动游戏 圈地运动 版权 小游戏 创新
  • 简介:《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中增加了新的作品类型——实用艺术作品,在现阶段的司法实践中,该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条件十分模糊。在判断歼十战机著作权属性的基础上,分析美国实用艺术作品典型案例,在进一步论证“概念可分离性标准”的基础上得出结论:诸如歼十战机此类实用艺术品,其艺术性表达部分应同时满足设计目的要件和作用要件,即可实现其艺术性表达与实用功能概念上相分离,从而具备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基础要件。

  • 标签: 实用艺术作品 艺术性表达 实用功能性 概念可分离标准
  • 简介: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广播体操案的判决结果,引发了学者对体操、瑜伽、健美操等功能性肢体动作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的争论。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类型、著作权法明确排除保护的范畴以及思想与表达二分法的角度分析,体操、瑜伽、健美操等功能性肢体动作并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因此并不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 标签: 功能性肢体动作 作品 独创性 “思想与表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