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虽然中国的《著作权法》与德国《著作权法》在某种程度上类似,但同时也具有一些"社会主义"的特点:在某些情况下,法人或者其他各类组织("单位")可以取得著作权(中国《著作权法》第16条第2款),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作为权利主体。而在德国,只有自然人才能被视为著作权的权利人。另外,两国的法律在著作权转让方面也存在区别。根据德国法,著作权的转让通常是禁止的;而在中国的《著作权法》中,禁止转让的仅限于著作权中的人身权。最后一点重要区别是,两国法律对著作权保护期限的不同规定。在最近一次对著作权法的修改活动中,两国都不约而同地对网络中的著作权保护予以了高度重视。德国法律修改的重点包括:关于出版商的邻接权的新规定(德国《著作权法》第87f条第4款)和关于保护期届满的作品的新规定(德国《行使著作权法》通过补充的第13d条和第13e条)。中国已经出台了修改草案的第三稿,修改内容包括:将工艺美术品作为一类单独的作品种类进行保护,简化作品在中国的登记手续,加强使用作品的机构的权利,并且和德国一样对作者不明以及保护期届满的作品予以规定。
简介:从信息化的内在价值看,其与政治发展的公平和民主价值取向具有内在逻辑一致性。信息化强化了民众对公平价值取向和民主价值取向的政治制度建设诉求,并且呈现出对公平价值取向的政治制度建设诉求越来越明显地超越对民主价值取向的政治制度建设诉求。基于信息化对政治发展影响、国内外政治发展经验教训及我国改革开放30多年后的新形势,为了实现“两个一百年”目标,我国政治改革路径应该选择由公平价值取向的政治制度建设循序渐进到民主价值取向的政治制度建设路径。其推进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从当前到2020年,要以公正价值取向的政治制度建设为主,民主价值取向的政治制度建设为辅;第二阶段,从2020年到2050年,则以民主价值取向的政治制度建设为主,公正价值取向的政治制度完善为辅。通过这两个阶段政治制度主次分明的发展,逐步推进我国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水平。
简介:自"二战"结束至20世纪80年代,第一轮发展权的演变历程呈现出兴盛和衰退的波动性轨迹。其生存现状集中表现为:以《发展权利宣言》为中心的国际法律文件构成了发展权的直接法律渊源,而国际发展法在本质上属于一种国际软法。在立论依据方面,发展权的实体内涵是公平发展,程序内涵是开放发展。同时,发展中国家提出了不可或缺性理论、生成性理论和综合性理论等理论支撑。在驳论依据方面,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对发展权和国际发展法提出了激进现实主义的批判或悲观保守主义的怀疑。在全球治理以及2015后发展进程的战略背景下,第二轮发展权的复苏是可欲的,但复兴是未知的。
简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对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提出了更高要求。会展经济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面对新的历史发展机遇,只有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正确处理好市场与政府的关系,更加尊重市场决定资源配置这一市场经济规律,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的创造力,才能推动会展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简介:公民是西方社会长期存在的现象,公民的权利问题是与公民同步产生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是一类保护个人的自由免遭政府与私人组织的侵犯、保证个人参与国家活动的公民与政治生活不受歧视与限制的权利。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是国际人权的原始与主要组成部分,它们组成了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的第一部分,属于三代人权理论中的第一代人权,并且属于消极与积极权利理论中的消极权利,它主要强调国家权力的不干预、不介入,制约政府权力,通过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适当配置,使之起到限制、遏制权力泛滥的作用。此外,它还事关个人人格完整,保障个人权利,并最终实现公共权力与个人权利之间的平衡。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在我国的发展也经历了一个长期的过程,最终形成了一个以宪法为统帅,以普通法律、法规为组成部分的比较完整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体系。由于传统与现实需求的影响,我国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发展体现出了自身独特的品格,包括历史性、集体取向性、政府主导性、国际接轨性,并在全球化的背景中不断地与国际人权公约进行调适。
简介:2014年国务院通过了黑龙江省"松嫩、三江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确定在黑龙江省先行先试。紧紧抓住难得的历史性机遇,选准主攻方向和突破重点,真抓实干,奋力攻坚。大力发展现代农业,推进黑龙江省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由农业大省向农业强省的跨越,走出一条具有龙江特色的现代化大农业发展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