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由国家提供的企业法文本作为标准合同往往会给投资者设定多种待选的企业法律形态。问题是:是什么因素决定了国家对企业法律形态的选择和设计?为何当事人的选择总是背离国家的理性设计?传统研究习惯于站在国家立场对影响投资者选择企业法律形态的诸因素进行理性猜测,并不重视从投资者的角度进行实证调查。本文以法学院和商学院研究生为样本,尝试运用社会学的调查方法,从投资者视角观察:投资者所接受的专业训练、性别构成与企业法律形态选择诸因素是否存在关联?分析不同的专业训练和性别构成是否会影响投资者对企业法律形态的选择,以及这种影响将在多大范围内发生?本项研究表明:专业训练与企业法律形态诸因素的选择之间仅存在微弱的相关性,性别构成对此有些影响;专业训练和性另4构成对企业类型的选择并无明显影响;专业训练对国家确定企业法律形态时应当考量的价值因素存在较大影响,但性别构成与此无太大的相关性;企业形态法定主义并未如理论教条所描述的那样受到重视,理论界颂扬、肯定的企业形态法定主义缺乏观念(现实)基础。本项研究从社会学、统计学视野中定量观察法学问题,质疑了理论界的一些流行思考。同时也将说明:比较法主要只是一种站在不同立场观察制度运作的法学方法,并非仅如通常理解的那样,是一种“超国家比较”。同一法域内的比较以及制度与其运作实况的比较,同样应当构成比较法的任务和方法。
简介:1999年初,江苏省公安厅党委从适应新的斗争形势和任务,提高公安队伍整体素质和实战能力的需要出发,在认真调查论证的基础上,作出了将新警初任培训时间由原来的4个月延长至1年的决定。根据这一要求,省厅有关职能部门会同公安专科学校从去年5月底开始,组织全省67名新警进行了为期一年的初任培训。培训班在厅领导的关心重视下,经过各有关部门和参训学员的共同努力,已于最近圆满结束。通过刻苦学习、严格训练,参训学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纪律作风素养,特别是在体能和警务技能等方面都有了明显提高,为实现由一名大学毕业生和社会青年到人民警察的转变,适应斗争实践的需要奠定了扎实的基础。此次培训班的经验有以下几个方面:一、领导重视,精心组织,确保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实施新警一年初任培训计划,是厅党委从源头抓起,提高队伍整体素质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这在全国还是首创,贯彻厅党委的决定精神,认真组织好首期培训班,不仅对今后的新警初任培训作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产生重要影响。为此,从培训班筹备开始,就得到了厅领导的高度重视。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厅长李明朝,厅党委副书记、副厅长裴锡章,厅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朱义泉专门作出批示,要求从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