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婚姻状况证明"是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的个人基本情况、婚姻状况及当事人与对方有无血亲关系而出具的重要法律文书,它是婚姻登记机关判断当事人是否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的主要依据之一,在婚姻登记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目前的婚姻状况证明在使用过程中,暴露出一些问题:一是没有对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的单位和工作人员提出必要的法律要求。我们在实际工作中曾遇到过这样的情况:在一村民委员会,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的工作由分管民政的农经站长担任,但由于该村民兵连长比其资历深,就硬性要求其为自己不到法定婚龄的亲戚出具婚姻状况证明。虽然该站长也感觉到不应该出假证,但由于不明白出具假证的后果及应负的责任,加上人情难却,就稀里糊涂地为其出具了虚假证明,导致当事人骗取了结婚证书。此事经婚姻登记机关调查核实,在依法对其进行处罚时,该站长后悔莫及。从这件事可以看出,负责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的工作人员的法制观念和原则性并不是很强,很多人不知道出具证明是要负法律责任的,总认为结婚是好事,不必那么认真。如果婚姻管理机关在负责制印婚姻状况证明时,或在每本的扉页,或在每页的存根部分印上有关法律条款,随时向出证人员提个醒,也许这类...
简介:我国的婚姻法是1950年4月13日颁布的,1980年9月10日全面修订公布;2001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决定,进行修正.修正后的婚姻法增加了婚姻无效制度(重婚、近亲结婚、有法定疾病结婚和未达法定婚龄的),可撤销婚姻制度(因受胁迫结婚的),进一步明确了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和请求婚姻损害赔偿的条件,对家庭暴力及其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改革开放以来,国务院先后有三部婚姻登记的法规和规章,1985年12月31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3月15日民政部发布的;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的;今年8月8日国务院公布,自10月1日起施行的.
简介:摘要封建社会的婚姻制度是封建经济关系以及建筑在此基础上的政治制度、法权制度和道德风俗等综合的产物,是封建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唐代处于封建社会的上升、繁荣时期,禁锢人性的封建礼教尚未发展到后来那么严酷的地步,礼教束缚稍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