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纳税人属于税法上的基本课税要素,其人格如何生成是税法理论研究中极其重要的难题。纳税人人格通常经由个体或组织体构造的法律形式拟制,其特殊性在于需要考察拟制者主观上是否不具合理商业目的、客观上是否有减少应纳税额的效果,亦即是否存在避税安排。税务机关可能承认或否认个体或组织体所拟制的"纳税人",除了外在的法律形式,税务机关还有可能关注"纳税人"是否具有应当承担纳税义务的经济实质。对增值税一般和小规模纳税人、居民和非居民企业、居民和非居民纳税人事先进行资格认定或个案批复,可以减少"纳税人"事后被否认的可能性,促使税务机关合理行使解释、适用税法的权力。
简介:自然权利和实在权利的辩证统一关系自始至终存在于人格权本质的聚讼中。承认人格权的法定权利属性,最强烈的意义在于,对人的伦理价值性的立法确证。而从中国权利文化传统的客观忽视与晚近民事律法体系再造经验的互动中,可以清晰地梳理出,人格权法定对于启蒙教化内化于人的伦理价值的巨大效益。世界范围来看,法、德两国采用的'蕴含'式的人的伦理价值保护方式有了松动的迹象,一些后发国家青出于蓝甚至改弦更张,另起人格权法定化的新炉灶,这种从含蓄内蕴立法体例到显性外放立法体例的转型被认为是适应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论革新。可以明了的是,天赋权利根本上是一种权利享有的资格与门槛,为实在法设置权利提供根据与目的,但这只意味着其实现完成的一种可能性,并不具有板上钉钉、一一投射的绝对盖然性。从这个意义上讲,人格是根源性、原则性的理性信念,人格权是结果性、制度性的法律规范。
简介:肖像、姓名、声音等人格要素的商业化利用,使传统民法理论关于人格权为具有专属性的非财产权的认识面临挑战,产生了对人格上财产利益进行保护以及承认其可继承性的需要.美国和德国在各自法院的司法实践中分别形成了公开权与隐私权分离的“二元”模式和人格权包含财产成分与精神成分的“一元”模式,我国更宜采纳“一元”模式.在“一元”模式下,人格上财产利益是人格要素财产化的结果而具有承认其可继承性的必要.
简介:<正>一、股东瑕疵出资及其具体表现形式在公司制度中,股东出资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对于股东、公司、债权人均具有重要意义。对股东而言,股东出资一方面是股东对公司承担投资风险的界限,即股东以其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其投资行为承担风险;另一方面出资也是股东对公司享有权利的依据,并且股东对公司事务所享有的权利的大小,是根据各股东的出资在全部出资中所占比例来决定的。对公司而言,股东出资是公司成立和存续的物质基础,是公司资本形成的最重要、最基本的途径。对公司债权人而言,股东出资是公司对其债权人承担责任的信用基础。因此,股东是否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出资,不仅会对其他股东、公司本身产生重要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