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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罗马分别在三个时期向世界发布法律,她三次将世上各民族团结起来、融为一体。当她的人民自豪地拥有他们那臻于成熟的无敌权力时,她把各民族统合为一个国家;当这种政治支配不复存在时,她又把各民族统合在一个教会之下;最后,由于中世纪时罗马法得到采纳,她把各民族统合在一种法律之下。第一次归因于罗马军队的所向披靡;后两次则归因于罗马的理智力量。历史告诉我们,她的使命就是以普遍性的精神和理念取代民族性的原则。她所统驭的各民族,在她据以约束他们的种种物质羁绊和思想羁

  • 标签: 萨维尼 历史学派 现代世界 国法大全 现代法律 十二表法
  • 简介:罗马法中意外事故的概念其实是指因具有偶发性、突发性而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情形。只有刑罚的基础主观化,意外事故理论才可能形成。而刑罚的主观标准肇始于罗马王政时期,成熟于古典法时期。罗马刑法中的意外事故概念有时是犯罪后果以外的故意,有时是过失,有时是无故意也无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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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丘汉平(1904-1990)是东吴大学法学院著名的罗马法教授.他走上罗马法教育之路,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东吴大学法学院悉心地培养和细致地呵护.他对于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深有洞见的判断,既有扎实的学理依据,又基于对古典时期罗马法的深入研究.从他撰写的《法学通论》一书中,我们可以看出他对罗马法学知识的融会贯通.在丘汉平罗马法的研究成果中,最值得称颂的是他于1935年9月出版的《罗马法》教科书.本文从“注释详尽”的角度对丘汉平的《罗马法》一书作了初步的解读,既有总结丘汉平罗马法研究成就之意图,又充满对丘汉平“奋斗”精神的仰慕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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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市民社会作为一种思想观念和现实形态是一种现代现象,它培育了近代民法的自由、平等和私权神圣的精神,这并不是罗马法的基本原则,罗马法的主要成就是发达的法律技术,而非精神内涵。罗马法的身份性和权利的保护方法说明私权的确认和维护不是罗马法的出发和归宿。原因部分在于罗马人的实用主义态度,部分在于罗马人不擅长哲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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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罗马法是现代民事法律的起源,它的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现代意义上的民事权利在罗马法中并不是一开始就形成的,其萌芽也并未贯穿罗马法律史的始终。在古典时代,公民的私人权利开始萌芽,并逐渐脱离家父权的支配,直接成为城邦法律上的权利和城邦生活的一部分。在罗马晚期,家父权在法律上的残余开始向封建特权演变。这种演变在后古典时代通过家父权自身的变质进行,而在早期拜占庭时期则脱离了传统的家父权范畴,形成了违背旧的罗马法原则的封建特权和以这种特权的存在为特征的封建家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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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一、罗马法中的"人"——"人为非人"之下的"人格"(一)法律意义上人的构成要素在古罗马法中,人是分三六九等的,不同等级的人拥有不同的公权和私权,其评判根据就是法律人格。始于罗马法的人格理论,最为重要的特征之一便是人本身与人格的分离。也就是说,并非所有自然意义上的人都与法律意义上的人一一对应,自然意义上的人成为法律意义上的人必须要经过"人格"的过滤与筛选。在罗马法中有三个有关人的用语:"homo"指生物意义上的人(如奴隶属于homo,他们只能作为自由人权利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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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1998年7月17日,160多个国家的代表在意大利罗马通过了《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以下简称"罗马规约"或"规约")。该《规约》于2002年7月1日正式生效。这标志着国际上第一个国际刑事法院的正式成立。国际法学界和国际刑法学界给予该《规约》及国际刑事法院以极高的评价,普遍认为该《规约》是"国际刑法的核心文件","是迈向实质性国际刑法的重要一步。"作为一部国际法中的"刑法典",该规约第120条规定:"不得对本规约做出保留",但是该规定不妨碍一国对某项条款的内容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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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罗马人凭借高超的战争技艺开创了属于自己的亚平宁时代,战争意志贯穿帝国历史的全程;罗马法不仅继承了古希腊哲学精神,而且融贯了帝国通过战争而不断扩张的政治意识,也因此而沉寂于帝国战争的挽歌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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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引言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以下简称《规约》)第30条在国际刑法的发展史上首次对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的国际犯罪的心理要件作了一般性的规定,然而这一规定自诞生之日起就成为学者批评和争议的中心。[1]对于《罗马规约》第30条关于心理要件的一般规定的理解,特别是对'故意和明知'的措辞的解释,两大法系学者的研究显示了严重的国别倾向,大陆法系背景的学者和英美法系背景的学者存在全然不同的解读。《罗马规约》的起草历史已经表明,其是在两大法系间的争议与妥协中诞生的,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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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罗马古典法时代的皇帝和法学家在杀奸权的基础上发展出激情杀人制度。它强调被害人之过错,当事人之义愤,限定时空条件和杀害对象,这些都是其合理内核。但是该制度只肯定了作为丈夫的义愤并对其行为予以宽宥,却将女性排除在外。后世的法律在此基础上予以扬弃,并形成了现在的激情杀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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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罗马法中的胎儿保佐制度开创了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的体制,也开创了胎儿扶养制度,但具有歧视母亲的色彩。近现代至少有14部民法典或草案继受了这一制度,但法国和意大利因为这一制度有歧视母亲的特点而废除了它。然而,维持这一制度的民法典证明,它在去掉了歧视母亲的色彩后仍有运用价值。在当代,产生了存在于试管或冰箱中的胎儿,阿根庭已尝试为这样的胎儿指定监护人。在我国,《继承法》赋予胎儿的继承权对于胎儿有"画饼"之嫌,只有承认胎儿保佐制度,才可使这样的"画饼"变成"疗饥之饼",为此,需要考虑以人的制度取代权利能力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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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在过去的二十多年间,罗马尼亚政府对旧的警察体制进行了大规模改造。罗马尼亚政府和警察主管机关对警察培训高度重视,认为搞好警察教育是直接关系到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警察队伍的关键。在警务工作走向国际化的今天,研究审视罗马尼亚警务机制及其职业培训的特点,思考其如何充分激发警员执行任务的积极性与主动性,确保警员提升服务的质量与效率。借鉴现代域外警察培训机制、方法对我国警察培训理论与实战创新有着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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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罗马法包含着有利于商品经济发展的法权关系,因而欧洲近现代资本主义国家从罗马法中吸取营养,并以它为蓝本,制定了一系列民法典,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等,极大地促进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我国正在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迈进,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制经济,而曾发挥过重大作用的《民法通则》出现了一些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相吻合的规定,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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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东吴大学法学院是私立教会大学开办的法学院,是民国时期从事法学教育的重要院校之一。东吴大学法学院与民国时期绝大多数院校不同,它进行的是比较法教育;这种比较法教育的核心环节是罗马法课的开设与讲授。比较法教育的宗旨与罗马法课的开讲,与创院元老罗马法学家罗炳吉密切相关。通过对东吴大学法学院罗马法教育的开设原因、讲授内容等方面的考察,从微观层面展示东吴大学法学院的比较法教育。可以发现,它与关注制度、讲授法条以培养法曹为核心目标的大陆式法学教育明显不同;它对法文化因素的关注,对人文精神培养的重视,在当下的法学教育改革中亦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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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梅因及其追随者提出的关于"实体法起源于程序法"的观点不符合十二表法时代及其后的罗马法和诉讼程序的事实。梅因所提若干依据,其真实性值得怀疑。罗马法的"诉"不是实体法的主要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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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罗马法学家对要物合同范畴的提炼一方面是以消费借贷为基础的,另一方面是以该范畴与其他合同范畴的不同为依据的。这两个参考因素带给我们这样的理论认知,要物合同的硬核为协议加给托付物。协议是其目的性要素,“给”是其产生根据,“托付物”是其产生背景。正因此,其典型类型是消费借贷、使用借贷、寄托与质押,无名合同不是真正的要物合同。在界定要物合同时,认为以完成其他给付为成立要件的合同也是要物合同是反历史的。

  • 标签: 罗马法 要物合同 无名合同
  • 简介:自公元5世纪到公元10世纪的时间里,罗马法的权威完全失落了。但是,罗马法的实际作用并未完全消亡,法律学习也以辅助的形式在中世纪的学校中延续着。到11世纪末,罗马法"奇迹"般地复兴了,并且逐渐发展为欧洲各民族世俗生活的"共同法"。这种奇迹的背后有着深刻的历史原因。12世纪发展起来的经院哲学提出了一种协调上帝意志与世俗理性之关系的自然法学说,从而为包括法学在内的一切世俗科学的发展扫清了障碍。在深受经院哲学影响的前后期注释法学派那里,大量的法律素材经由各种辨证工具的处理或加工正在被赋予日益浓厚的理性色彩——它们为近代真正意义的法律科学体系的形成奠定了坚实的基础。13世纪以后,评注法学的研究逐渐促成了一个以罗马法为主体,并且融合了一些教会法和地方法的欧洲"共同法"体系的形成——它是一座自然法的宝藏,为法学家、法官和律师们提供了取之不尽的法渊、法律技术和几乎一切法律科学的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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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从中西罗马法著述中可以看出,奴隶是纯粹的权利义务客体,没有任何法律人格,被认为是牲畜般的工具而已.但是,从历史学家的考察结论来看,罗马的奴隶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拥有较大的权利和自由,人身和财产方面皆是如此,其境况要比我们观念中的强得多,甚至有的奴隶的生存状态较之当时的平民自由人还要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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