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目次一、价格垄断的概念及其相对独立性二、我国现行反价格垄断立法回顾与检讨三、反价格垄断法立法体例及体系结构四、纳入反垄断法视野的价格问题五、反价格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有市场经济就会有竞争,有竞争就会有价格竞争。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而价格竞争则是经营者之间进行市场竞争的最重要的方式和手段。价格竞争在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劳动生产率提高,社会资源合理配置的同时,也会带来价格垄断,即部分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试图通过某种价格行为去消除或限制竞争以谋求高额利润的行为。价格垄断对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具有极大的危害性。这是因
简介:WTO体系内的外部反措施系指一国针对另一国在WTO体系外的违法行为而在WTO体系内采取减损自身基于对方所承担的义务的措施,目的在于促使对方终止其不法行为。WTO体系内并无规制外部反措施的确切规范。而无论是WTO体系的"自足性"特性,还是"默示放弃"理论,抑或"例外"条款的效力,都不能作为排除外部反措施在WTO体系内可援用性的依据。无论是GATT时期的谈判资料,还是美国诉墨西哥"软饮料案",都没有明确否定外部反措施在WTO内的可援用性。而GATT时期美国1978年《乌干达禁运法案》则直接提供了一个外部反措施得以援用的实际案例。对于类似于钓鱼岛渔船事件这样的他国严重国际不法行为,中国应重视外部反措施对于自身利益维护的积极意义。
简介:<正>一、引言自1977年立法以来,美国的《反海外贿赂法》(ForeignCorruptPracticesAct)一直就是跨国公司合规(corporatecompliance)计划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这与美国执法机构执法力度大有直接联系。近年来,作为执法机构的美国司法部(DepartmentofJustice,DOJ)和联邦证券委员会(SecurityExchangeCommission,SEC)进一步加大了《反海外贿赂法》的执行力度。不断有著名的跨国公司被调查甚至处罚,罚款的记录是"屡创新高"。在2008年德国西门子公司被美国执法机构罚款8亿美元,成为《反海外贿赂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