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对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客观行为的认定、罪与非罪的界限、罪数问题以及该罪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区别等疑难问题进行探讨,对刑法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都有现实意义.
简介:我国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启动后,各个公司虽然均给予流通股股东一定补偿,但并未产生稳定和振兴股市的预期效果,反而加重了市场的投机气氛及投资者的恐慌心理,试点以来股指连绵下跌,广大投资者损失惨重,几乎到了天怨人怒的地步。究其原因十分复杂,我们认为放任市场博弈,政府不负责任是根源。违背公司法基本原则的股权分置思路,曾经为推动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作过贡献,但最终又成为建立规范的公司制度及证券市场的严重障碍,由政府造成的这种制度性缺陷,不可能靠非流通股股东自愿分担改革成本的政治觉悟去消除。政府在应当加强管理、发挥作用时畏缩不前,放任自流,很可能在损害流通股股东权益的同时无限扩大市场失效的成本。非流通股获取流通权应当支付对价的改革思路本没有错,但现行办法却成了以保护流通股股东权益为幌子的再次掠夺,个股上涨只能反映短期投机的结果,救市政策也只能收到一时之效,长期而言必然会由于低成本非流通股流通压力引起股票市场持续走低,并导致不同利益主体多输的博弈结果。只有从动态的角度真正尊重和维护流通股权益,并给予实际补偿才能实现双赢甚至多赢。
简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将正在建造中的一幢含有商业店面和住宅的综合商品楼向社会预售,已收取各购房户的购房款260万元,后开发公司因感资金不足,又将已预售的商品楼作为抵押,向银行贷款180万元。此后,开发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被人诈骗,办。之内部管理人员的贪污、挪用犯罪行为,损失大量资金。无法收回。不仅商品楼无法建成竣工,也无法偿还银行的到期贷款,公司被迫申请破产还债,经鉴定.开发公司现已建成的商品楼总价值为240万元。在破产程序中,银行提出开发公司已将该商品按用于抵押贷款,银行依法享有从抵押物中优先受偿的权利,而众购房户则对银行的主张予以反对。银行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对此,争论很大。主
简介:电子商务是世界潮流,虽然利用网络交易的方式改变了以往传统交易方式的限制,但也衍生了一些难以避免的问题,尤其是日益严重的网络交易犯罪问题,它已对许多国家社会的经济活动构成重大的威胁。网络交易犯罪事件也越来越多,这就是我们所深以为忧的。网络银行是一个有效率金融服务管道,而于单一金融集团网站提供完整的金融服务,网络银行将可扩大服务范围、提升竞争力。网络银行如对境外客户提供金融服务,将会影响到他国之当地金融市场。然而应密切注意其发展,以免因为各国之因素对于彼此之金融市场的作用加深,而影响到彼此之金融安定,因此,某种程度上是不可逃避控管此问题。
简介:通过《准则(征求意见稿)》与现行《公司法》强制性与任意性规范的对比.可以得出一些有益的结论。同时.发现潜在的尖锐问题是.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法》第167条(1)、(3)项对于部门立法的授权之下.涉入上市公司内部与证券的发行和交易无直接关联的公司组织行为的权利有限.尤其规定独立董事独有的董事会延期举行请求权、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及公司有特别披露义务的权源何在。需要积极论证。而在上述授权范围的影响下.证监会可以有哪些强有力的手段以强制上市公司遵守《准则》规定。同样值得研究。鉴于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现有水平.达到《准则》所预期的目标将会有一个渐进的过程。此外《准则》中的相当规定还缺乏可操作性.某些规范还需要论证和推敲。在《准则》公布时应暂不表明其强行性性质.而仅作为统一认识的原则。《准则》倡导独立董事制度。但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机制.并不存在简单的孰优孰劣问题。平常认为董事会的业务监督主要是妥当性的监察.而监事会的业务监督则限定在合法性监察的范围内。但事实上对妥当性或合法性的判断并没有清晰的界限。此外,即或是在现行《公司法》的框架之下,公司监事也有列席董事会会议的权力.此种权力配合业务执行权的威慑.又使监事会的工作实际上并不限于事后的或消极的监察。看来。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取舍或共生.需要考察各自立法成本的大小。仔细衡量后才能作出决策。
简介:<正>一、股市发展和法制建设股票投资是一项重要的金融经济活动,在西方国家已有三百年的历史,它是反映社会经济脉动的“体温计”、“睛雨表”,股市经济的繁荣和衰微,金融中心股票指数的上升和下跌生动地反映了一国乃至若干经济圈经济的高涨和衰退.1984年11月,中国大陆发行了第一张较规范的飞乐音响股票.为时不久,一场席卷华夏的股票“热潮”悄然兴起.近年来,深、沪两地证交所的市场规模扩展和交易手段更新极快(尽管如此,与国外成熟股市相比这两个证交所的规模仍属小股市而已),可以展望,随着股份制经济的推广,股票市场的迅猛发展给市场经济法制建设提出了迫切的要求,呼唤着法律的保障和规范作用.相形之下,证券市场的发展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