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尽管法律与合同对于闲置土地的处置有相当多的规定与约定,但国有出让建设用地的闲置仍然成为地产业界的常态.与政府要求的对土地的高效、有效使用的政策意图相悖。为此,政府有关部门试图通过不断发布新的更为严厉的行政命令与文件.或更改示范合同.以期达到解决土地闲置这一问题。但效果并不明显.故笔者认为.首先应明确土地出让合同性质与受让人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权权利属性,明确土地出让行为性质。从尊重受让人物权与私权的角度出发设置相应的对于闲置土地的合同违约制度,取消不合理的法律规定,消灭权能不清的现状.以达到惩罚与制约违约受让人,引导其高效、有效利用土地。避免土地资源浪费,消灭闲置现象。
简介:目前,企业破产时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存在如下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主观认识上存在偏差;二是立法上法律法规之间存在着明显的不一致;三是司法实践中地方政府强势影响司法。针对存在的问题,首先要正确认识划拨土地使用权,分清理论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和现实中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其次要协调好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再次要规范政府的土地收储行为,现实中已经存在的符合公共性目的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无偿收回,但对于经营性划拨土地使用权要区别对待,如果为了公共利益,政府可以收回但须依法补偿,如果为了其它目的,政府就应该通过有偿收购的方式遵循民事交易规则来储备土地。
简介:对于挪用公款罪中的“归个人使用”,我国的司法实践、刑法理论乃至立法机关传统上把其中的“个人”解释为公款利用人,把“使用”解释为三种类型的公款利用行为。同时,为了满足司法实践扩大该罪处罚范围的现实需要,先后出台的司法解释、立法解释不断扩张“归个人使用”的适用范围:将公款利用人扩张到企业、单位等非“个人”主体,将“挪而未用”、“挪而不用”等行为也作为犯罪来处理。但是,按照传统的解释逻辑,这样的做法始终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嫌疑。如果把“归个人使用”中的“个人”解释为公款挪用人(即作为“个人”的国家工作人员),把“使用”解释为不按公款的规定用途而改变公款支配关系的行为(即公款“挪用”行为),就可以一方面满足扩大处罚范围的现实需要,另一方面排除相关司法解释、立法解释规定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嫌疑。
简介:城镇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的性质是民事合同抑或行政合同的争论在理论界从未停止,实践中对于其性质的认定也各有不同。通过对比分析了西方及我国关于行政合同的基本特征可以得出结论: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不是行政合同。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拥有双重身份,这就决定了其行为的民事和行政的两种性质,两者不可混淆。明确了此种区分,通过案例分析的方法,结合实现合同价值以及合同基本理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认定为民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