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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构成中国海上交通要道的国际战略海峡主要分布于亚洲地区。我国在航海上是地理不利国家,在国际海运咽喉要道地区的影响力有限,一些重要国际海峡又存在主权争议,导致我国使用的国际海峡面临航行安全和效率问题。为保障我国海上航道通行,应就我国使用的主要国际海峡进行战略规划,就危机应对规定相应的法律机制,应特别重视与国际海峡沿岸国和国际海峡主要使用国的国际合作,采取多种方式增强我国在海峡事务上的影响力。

  • 标签: 国际海峡 海上通道保障 国际合作
  • 简介:<正>以贪利为目的的的擅自使用国家和社会的运输工具、机器或者机械是取得剥削收入的一个相当常见的渠道。出于贪利目的而擅自使用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设备在表面上似乎是"鸡毛蒜皮"的事情,但是,这样的行为有着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在全国来讲,这些行为的总和使国家与社会组织遭受着极大的物质损失,如非法使用机器和机械会给生产计划带来损失;国家运输工具在许多司机个人使用的情况下脱离了社会生产范围;白白烧掉了数千吨燃料;设备折旧得不到补偿;国民经济、商业企业、社会供给所需的商品和其他货物得不到及时运送;

  • 标签: 运输工具 刑法典 机械 犯罪者 行为 物质损失
  • 简介:从1984年开征资源税以来,我国形成了以矿产资源税、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使用费、矿业权价款四部分构成的矿业权有偿使用制度。资源税是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收益的一部分,它只有税的名分,没有“税”的本质,应该废除这一税种;资源补偿费也是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收益的一部分,但这一概念存在理论上的缺陷,应该修改为资源出让金,并以此构建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矿业权使用费在本质上是矿地使用权出让金,不是矿业权有偿使用制度的内容;矿业权价款包括国家矿产资源勘探投入及收益和矿产资源出让金,是矿业权有偿使用制度的核心,并以此构建我国矿业权有偿使用制度。

  • 标签: 资源税 资源补偿费 矿业权使用费 矿业权价款
  • 简介:尽管法律与合同对于闲置土地的处置有相当多的规定与约定,但国有出让建设用地的闲置仍然成为地产业界的常态.与政府要求的对土地的高效、有效使用的政策意图相悖。为此,政府有关部门试图通过不断发布新的更为严厉的行政命令与文件.或更改示范合同.以期达到解决土地闲置这一问题。但效果并不明显.故笔者认为.首先应明确土地出让合同性质与受让人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权权利属性,明确土地出让行为性质。从尊重受让人物权与私权的角度出发设置相应的对于闲置土地的合同违约制度,取消不合理的法律规定,消灭权能不清的现状.以达到惩罚与制约违约受让人,引导其高效、有效利用土地。避免土地资源浪费,消灭闲置现象。

  • 标签: 使用权出让制度 闲置土地收回 合同性质 法律与合同重整
  • 简介:公共物品是每个人随处都能见到的,对于其使用上存在的种种情形值得大家深思。从私人物品到公共物品,使用率越来越高,损坏率也呈正向变化。本文通过对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冲水装置从使用到被破坏的分析,认为在公共物品的使用上既要加强制度的约束,处理好管理者的职责定位,又需要更多地从模式的设置着手,以减少违背初衷的事情。

  • 标签: 公共物品 理性 正式制度 非正式制度
  • 简介:暴力抗法袭警事件频发导致警察伤亡形势严峻,而实践中警察用枪行为也常面临合法性质疑。警察使用武器相关法规范亟待检讨,警察用枪行为面临着比例原则、最大保护原则之间的两难抉择与双重制约,其定位徘徊于正当防卫或依法履职的阻却违法事由之间。警察法修订背景下,应以依法履职时紧迫威胁生命原则为前提,确立警察使用武器时的情境化“判明”标准暨审查规则,同时完善强制力等级报告等相关配套警务机制。

  • 标签: 警察 使用武器 判明标准 规范执法 警务机制
  • 简介:我国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利弊参半、成功与不足并存。在使用权设定方式、使用权期限届满的法律后果、土地使用权人迟延开发土地和改变土地用途的法律后果以及土地使用权人之空间权等问题上,现行立法和《物权法(草案)》的有关规定均有缺陷,应当从我国城市土地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性质出发,以党的“三个代表”、“以民为本”的政治理念和马克思的市地级差地租理论为指导,加以改进和完善。

  • 标签: 全民所有制 “三个代表” 马克思地租理论 建设用地使用权
  • 简介:由于合理使用处在权利与限制的交界处,其适用范围的任何变化,都可能重塑著作权法。面对新技术的冲击,在确定合理使用的适用范围时,不能因技术的便利而干涉著作权市场对信息资源的配置,而应恪守合理使用最初的立法理由,将其定位为对市场失灵的弥补,在利用行为有助于公共利益的基础上,考察其是否符合“交易不能”或“正外部性”市场失灵,同时把对作品潜在市场的影响视为最关键的判断标准。这不但维护了著作权的私权属性,更是界定合理使用适用范围的最佳路径。

  • 标签: 合理使用 著作权 市场失灵 交易成本
  • 简介:关于应否在合理使用阶段无条件坚持受控行为细分这一问题,尚需深入研究。赞成者认为即使数项受控行为效果一致,其合理使用评价仍相互独立,不必也不应统一。反对者则认为,对于效果上无法分割的数项受控行为,应当统一定性。谷歌图书案为两种思路的适用与效果提供了优质样本。统一定性在立法、司法、比较法及著作权基本理论方面更具说服力,因而值得遵循。但适用时需要严格把握条件。

  • 标签: 著作权法 受控行为 合理使用 谷歌图书
  • 简介:由于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时期和情况不同,土地的使用不规范,以及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土地使用权过程中,勘察测量工作不够仔细等等原因,致使土地使用权界址纠纷大量出现。在审判实践中,对此类纠纷的认定和处理不太一致,故而笔者浅作分析,以求共识。一土地使用权界址(以下简称"土地界址"包含土地和宅基地)纠纷,是指相邻土地的使用

  • 标签: 国有土地使用权 权属纠纷 界址 土地管理法 审判实践 最高人民法院
  • 简介:中国社会转型和经济发展已使土地使用权流转问题、主要是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的改革显得十分迫切。现代改革成功的关键在于制度设计。以效率优先计,应当构建包地大户的设备、技术强制认证制度和优地使用重税制度;以保障公平计,应当构建包地大户风险金政府提留制度,由国家统一土地流转合同文本,并同步建设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制度。

  • 标签: 土地承包 土地流转 级差地租
  • 简介:目前,企业破产时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存在如下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主观认识上存在偏差;二是立法上法律法规之间存在着明显的不一致;三是司法实践中地方政府强势影响司法。针对存在的问题,首先要正确认识划拨土地使用权,分清理论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和现实中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其次要协调好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再次要规范政府的土地收储行为,现实中已经存在的符合公共性目的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无偿收回,但对于经营性划拨土地使用权要区别对待,如果为了公共利益,政府可以收回但须依法补偿,如果为了其它目的,政府就应该通过有偿收购的方式遵循民事交易规则来储备土地。

  • 标签: 划拨土地使用权 收回 公共性目的 法律法规冲突 不规范收储土地
  • 简介:中国警察武力法规定了警察使用武器的主体要件、客体要件、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且每一要件均包涵一些特定规则。人民警察只有全面、准确、深刻地理解这些要件和规则,才能把握使用武器的特定内涵,才能严格做到依法使用武器。

  • 标签: 警察 使用武器 法定要件
  • 简介:比例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更是战争法的根本原则,包括适当性、必要性和相当性三项子原则并以此对国际争端中的武力使用进行三阶段检验。适当性原则要求武力使用能够或有助于正当目的的实现;必要性原则要求武力使用是实现目的的最后手段;而相当性原则是要求使用武力与造成后果的均衡。它们分别从“目的导向”、“手段选择”、“价值取向”上规范目的与武力使用之间的关系,进而成为衡量国际争端中武力使用是否正当的基本依据。

  • 标签: 比例原则 武力使用 适当性 必要性 相当性
  • 简介:在统筹城乡发展的时代背景之下,现行禁止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制度安排已难以满足日益高涨的流转需求,且无法形成理论自洽,由此势必需要制度创新与变革。改革现行制度安排,允许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既是对现实需求的回应,更具有深厚的经济学及法学理论基础。

  • 标签: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 理论基础 资源优化 权利配置
  • 简介:警察优先使用权也是行政征用权的一种,可以从行政征用的角度,对应然意义上的警察优先使用权进行界定,并据此提出有针对性地立法建议。

  • 标签: 警察优先使用权 行政征用 立法
  • 简介:对于挪用公款罪中的“归个人使用”,我国的司法实践、刑法理论乃至立法机关传统上把其中的“个人”解释为公款利用人,把“使用”解释为三种类型的公款利用行为。同时,为了满足司法实践扩大该罪处罚范围的现实需要,先后出台的司法解释、立法解释不断扩张“归个人使用”的适用范围:将公款利用人扩张到企业、单位等非“个人”主体,将“挪而未用”、“挪而不用”等行为也作为犯罪来处理。但是,按照传统的解释逻辑,这样的做法始终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嫌疑。如果把“归个人使用”中的“个人”解释为公款挪用人(即作为“个人”的国家工作人员),把“使用”解释为不按公款的规定用途而改变公款支配关系的行为(即公款“挪用”行为),就可以一方面满足扩大处罚范围的现实需要,另一方面排除相关司法解释、立法解释规定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嫌疑。

  • 标签: 挪用公款罪 归个人使用 罪刑法定原则
  • 简介:城镇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的性质是民事合同抑或行政合同的争论在理论界从未停止,实践中对于其性质的认定也各有不同。通过对比分析了西方及我国关于行政合同的基本特征可以得出结论: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不是行政合同。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拥有双重身份,这就决定了其行为的民事和行政的两种性质,两者不可混淆。明确了此种区分,通过案例分析的方法,结合实现合同价值以及合同基本理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认定为民事合同。

  • 标签: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行政合同 民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