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现行反倾销协定并没有明确规定可适用于期终复审的定义、程序和方法。因缺乏明确的规则,使得调查机关可以对期终复审任意引进与原审调查有相当区别的规则、程序和方法,从而对被诉一方附加了不公平的负担。按其预期性特点而言,期终复审要考虑到已经生效了的反倾销措施,而且裁定要依据倾销和由此产生的损害基本概念。另外,期终复审要做到不仅仅依据可能性,而要依据对所有相关因素的确凿证据和正确审查,当然其中的某些因素并不能成为决定性因素。反倾销期终复审仅在由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提出正当申请时才能启动。这将要求取消政府依职权启动此类调查,并要明确究竞什么能够构成提出复审申请的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
简介:SIFIs的道德风险、不公平竞争及负外部性等会导致SIFIs与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故SIFIs监管制度的核心是平衡SIFIs与非SIFIs、SIFIs与金融消费者、SIFIs与SIFIs管理层、SIFIs与SIFIs股东及债权人、SIFIs母国与东道国等之间的利益冲突。平衡的法律路径是重新调整各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以实现金融安全、金融效率与金融公平之间的法价值平衡。危机后的SIFIs监管改革就是围绕上述平衡所进行的规则创新。这些创新启示着我国应基于上述平衡借鉴国际经验完善SIFIs监管制度:确定SIFIs认定规则并课之以特殊义务;扩大金融消费者保护范围并课以SIFIs金融消费者保护义务;以管理层薪酬控制为重点完善SIFIs的公司治理;以金融市场约束机制为重点完善SIFIs风险防范与处置制度;依据合作与对等原则完善SIFIs国际监管协调制度。
简介:财政分权历来是国家治理的重要课题,地方财源建设情况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地方政府的公共产品供给能力及其行为模式选择。自分税制改革以来,我国的地方税权较为薄弱,且中央与地方之间缺乏明晰的财权与事权划分和规范的博弈平台。这使得地方财政收入来源得不到稳定保障,难以较好地承担提供本区域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同时,在现有制度框架的激励下,地方政府为获得必要的财力,一方面扩大了非税收入的规模,另一方面通过地方融资平台等渠道隐性负债,造成地方债压力剧增。着眼于国内外形势,目前暂不宜放开地方发债权,而应优先明确事权,围绕“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要求来进行地方财源建设,进而推动科学财税体制与现代财税法制的建立与完善。
简介:尽管法律与合同对于闲置土地的处置有相当多的规定与约定,但国有出让建设用地的闲置仍然成为地产业界的常态.与政府要求的对土地的高效、有效使用的政策意图相悖。为此,政府有关部门试图通过不断发布新的更为严厉的行政命令与文件.或更改示范合同.以期达到解决土地闲置这一问题。但效果并不明显.故笔者认为.首先应明确土地出让合同性质与受让人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权权利属性,明确土地出让行为性质。从尊重受让人物权与私权的角度出发设置相应的对于闲置土地的合同违约制度,取消不合理的法律规定,消灭权能不清的现状.以达到惩罚与制约违约受让人,引导其高效、有效利用土地。避免土地资源浪费,消灭闲置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