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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通过考察中国和英国的古代司法史,可以发现,公开是中英两国司法一以贯之的重要传统之一。这个公开传统主要表现为两个维度:司法的过程公开;民众参与司法活动。由于古代两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存在着异同,因而两国公开传统之表现既有暗合之处,亦有相异之处。厘清这些问题,有助于洞见中英传统司法文化,亦有益于中国当代司法建设。

  • 标签: 古代 中国司法 英国司法 公开传统
  • 简介:言谏制度是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御史制度构成了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两翼。其咨询、规谏的职守和作为,凸显出自己特有的光彩,给古代封建专制政体注入了一股难能可贵的活力。拟就我国古代言谏制度的源流演变及其实施、得失进行探讨,以对当代我国的行政监察制度提供一定的史鉴参考。

  • 标签: 言谏 给事中 封驳 中国 监察制度 古代
  • 简介:<正>赌博蠹政害民,自出现以后,就是一大社会公害。中国封建社会大多数朝代的统治者在禁止民间赌博的同时,对于官员赌博这一“蠹政”给予了程度不等的重视,并制定了宽严不一的惩治措施。系统地研究这些措施及其成败得失,对当今惩治腐败、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及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不无裨益。

  • 标签: 赌博罪 我国古代 官员 惩治措施 惩治腐败 统治者
  • 简介:文学中的法律"与"作为文学的法律"的关系,涉及法律与文学的核心逻辑,对之深入辨析具有重要意义。"诉讼战场"这一概念是理解两者关系的重要路径,而文学叙事的概念是理解两者关系的重要桥梁。无论是诉讼战场还是文学叙事,其关键在于对"社会细节因素"的调动及与之密切相关的修辞策略,由其获得动能,由其获得存在的必然性,亦由其清晰地展现"文学中的法律"与"作为文学的法律"的互动机制。看到"文学中的法律"与"作为文学的法律"的必然联系,有利于理解法律与文学跨学科研究的学术实践,对法律法学本身同样大有裨益。

  • 标签: 文学中的法律 作为文学的法律 诉讼战场 文学叙事 社会细节因素 修辞
  • 简介:高铭暄,男,1928年5月24日出生于浙江省玉环县。1947年高中毕业后,以优异成绩考入浙江大学法学院。1949年9月因浙江大学法学院停办而转学于北京大学法律系。自1951年8月从北京大学法律系毕业后,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刑法研究生班学习,师从前苏联著名刑法学家贝斯特洛娃教授、达玛亨教授、尼古拉耶夫教授和柯尔金教授,成为较早地系统学习和研究苏联刑法理论的中国青年学者。1953年8月研究生毕业以后,一直任教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法学院)。

  • 标签: 刑法学家 高铭暄 中国人民大学 高中毕业 浙江大学 北京大学
  • 简介:徐开墅(1916—1999.6.20),男,当代知名民商法学家,民盟成员。1916年生于浙江宁波-金融业家庭,早年就读于宁波的翰香小学,13岁考入上海沪江大学附中。从1933年开始,就读于沪江大学、东吴大学,1940年大学毕业,获文学士和法学士学位并留东吴大学任教。1947年,被东吴大学法学院聘为抗战后的第一批教授。

  • 标签: 法学家 民商 东吴大学 学士学位 翰香小学 大学毕业
  • 简介:<正>我国古代法律很早就有共同犯罪的规定,较完整的概念如晋张斐“律表”所云:“唱首先言谓之造意,二人对议谓之谋、三人谓之群,制众建计谓之率.”《唐律疏议》也说:“共犯罪者,谓二人以上共犯.”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把古代法律中的共同犯罪划分为不同的形式:〈一〉一人就能单独实行的任意共同犯罪和必须有数人才能实行的必要共同犯罪.前者如盗窃罪,后者如谋反、谋大逆等罪名;〈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如秦律规定的:“夫盗三百钱,告妻,妻与共饮食之.何以论妻?非前谋也,当为收;其前谋,同罪”;

  • 标签: 共同犯罪 造意 我国古代 古代法律 通谋 《唐律疏议》
  • 简介:中国古代死刑制度的发达依赖于中国古代独特的死刑观念。性善论基础上的教化主义死刑观、性恶论基础上的威慑主义死刑观与性有善有恶论基础上的预防主义死刑观,充分呈现出中国古代死刑观与人性观之间的内在关系。由于注重情性而忽视知性的经验主义倾向,中国古代的死刑观夹杂于理想主义与工具主义之间,呈现出一种独特的面貌。

  • 标签: 中国古代死刑观 死刑的人性基础 性善 性恶
  • 简介:<正>法学世界观(也称"法学观"),是人们对法和法学这一社会现象的基本看法,既包含了认识论方面的内容,也涉及价值论的领域。它是哲学世界观(人们对自然界与人类社会的根本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比哲学世界观低一层次的、更为具体的观念。就中国古代而言,早在夏、商、周三代、便已有了对法的基本观念.这一点可以从出十

  • 标签: 法学世界观 中国古代法 董仲舒 秦始皇 重要组成部分 黄老思想
  • 简介:修辞学起源于古希腊,是一种公共演说的技术。自理性主义勃兴之后,修辞学饱受批判,被斥之为骗人的技巧。如果我们把注意力从"修辞学之实践"转向"实践之修辞学"的话,意见、意见冲突和谬误能通过修辞学达到理解和沟通的可能之途。建立在亚里士多德的辩证推理基础上的修辞学以"或然性"为基础,承认"从意见或常识开始、逐步有节制地上升到确定性知识"的正当性及合理性。这其中的关键就是"开题",通过"开题"甄别争议的问题并运用论题进行论证,使某一理由变得可信。

  • 标签: 修辞学 实践知识 辩证推理 开题
  • 简介:古代中国在起诉制度上往往都设置诸多限制与障碍,最大限度地阻碍当事人之诉讼。这与古代中国文化的基本价值取向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古代中国崇尚和谐,为追求和谐,营造无讼无争的境界,统治者设置了种种诉讼障碍,防止因诉讼而破坏人与人之间的和谐氛围。而探寻古代中国对诉讼设置诸多限制的种种表现及其根源所在,对于正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当代中国而言,无疑具有启发与借鉴意义。

  • 标签: 起诉制度 诉权 限制
  • 简介:<正>苏联第19次党的全体会议和去年召开的苏共中央全会决议,要求把建立法治国作为首要任务来抓。这意味着确立宪法的牢固保障,确立法律的最高权威,加强对个人权益和自由的保护,将国家、党的机构、公共组织和劳动集体的活动纳入法治轨道。而在现存法制受到歪

  • 标签: 苏联 法治国 法学家 决议 法制 法律
  • 简介:<正>德国著名的法学家、社会学家赫尔曼·坎托罗维茨(HerrmannKantorowicz)1877年11月18日生于波森。他在柏林的路易森预科学校毕业后,又在柏林、日内瓦和慕尼黑学习法律。1904年他在海德尔堡大学发表了一篇刑法史论文,并获得法学博士学位。1907年—1913年他在弗赖堡大学讲授刑法、法哲学和法律史。1923年他被任命为法

  • 标签: 法学家 德国 自由法学 法律史 刑法史 社会学家
  • 简介:<正>弘善抑恶、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漫长的中国封建社会里,在浩如烟海的中国古代文化典籍中,曾记载了许许多多有关见义勇为的事迹。这些事迹千百年来在我国民间广为流传,妇孺皆知,成为指导人们日常行为规范的准则。历代统治者从维护其封建专制统治的立场出发,顺应民意,也先后制定了许多有关见义勇为方面的法令法规,以此来惩恶扬善、弘扬正义,适应社会的发展。但这些法令法规因时代久远和历史的变革,有的早已佚失,有的散见于不同的文献典籍中,十分零乱,迄今尚未见学术界有专文进行研究,这不能不说是中国法制史研究中的一件憾事。基于此,笔者试图对这一问题略作探讨,不妥之处祈求教正。中国古代有关见义勇为方面的法律条款很多,概而言之可分为如下三方面的内容:

  • 标签: 见义勇为者 中国古代 法律保护 法律制度 见危不救 《唐律疏议》
  • 简介:2012年9月25日至26日,第二届"陇籍法学家论坛"在甘肃政法学院举行。论坛围绕"‘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背景下法学教育的发展与改革"以及"法学家社会责任与地方法治建设"两个主题展开研讨,并举办了9场学术报告会,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本次论坛上确定了"陇籍法学家论坛"的徽标,该论坛今后将步入常态化运作的轨道。

  • 标签: 陇籍法学家 法学教育 法学家社会责任 地方法治建设
  • 简介:佛教传入中国以后,对于中国古代法律产生了重要影响。中国古代法律中的“十恶”重罪制度.以及关于死刑执行日期的限制,均受到佛教教义的直接影响。另外,佛教地狱、业镜、福报等观念,也不同程度地影响中国古代司法及司法官。中国古代法律,从制度设计到司法实践,深深打上了佛教观念的烙印。从这里,我们深切感受到中华文明的包容性,感受到文化交融与制度进步的双重变奏。

  • 标签: 佛教观念 中国古代法律 十恶 业镜 福报
  • 简介:中国古代法官裁判权的限制原则,既有来自法律的直接约束性规定,也有来自特定的司法指导原则设定的自由裁量权限制。法律规定或司法原则因适应不同案件的复杂性需求而产生,为司法实践提供了适合的裁判依据或标准,目的是为降低冤假错案的发生几率。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同时还设计了审判程序中的纠错机制,供当事人在遇到冤错案件时作出救济选择。诚然,法律规定与司法原则并非完整地呈现在中国古代历史上的任何时期,而是随着古代法制的发展逐渐演变和丰富起来,并在司法实践中展现了它的功能。古代法官裁判权的限制原则对当今司法制度仍不失借鉴意义。

  • 标签: 裁判权限制 罪疑惟轻 宁失不经论心定罪 翻异别勘
  • 简介:夏商时期,酒是缔结天人之契的必要介质,其在使缔约仪式具有象征意义的同时,兼具权威性。周时,约和盟的缔结凭借酒的仪式性功用,使其在人间契约的缔结中也成了必备品。秦汉时期,国家公权力对契约管理不甚全面,沽酒条款的功用是证明契约的有效性,从而保障了契约的顺利履行。从唐宋时期开始,国家公权力开始加强对契约的管理,沽酒条款从现世契约中消失,转而适用于"买地券"——这种公权力没有触及的虚拟买阴宅契约中,但是"沽酒"作为民事习惯还存在于人间缔结现世契约的仪式上,协助国家公权力证明契约的效力。经过纵向的比较研究发现,沽酒条款的演化过程也是契约神化因素退却,而人文化、制度化加强的过程。

  • 标签: 契约缔结 沽酒 权威性 仪式性功用 公示性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