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公安部《五条禁令》的颁布,不仅严肃了警纪警风,而且提升了公安队伍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黄陵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曹洼巡查中队就是这样一支队伍。他们勤奋敬业,不计得失,心系群众,秉公执法,为捍卫地方交通秩序、保卫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贡献着自己的力量,谱写着新时期人民警察为民服务,造福社会的动人之歌。
简介:2011年8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颁行以来,离婚协议履行过程中出现约定赠与方任意行使撤销权的现象屡见不鲜,导致受赠方权利无法实现,背离了当初选择协议离婚的初衷。虽然《合同法》已经明确规定涉及婚姻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于该法,且这种认知在我国被普遍接受。但是法律都是相通的,不同的部门法之间有个性也会有共性,既不能抹杀个性,也不能对共性视而不见。为了保障离婚协议约定内容的具体实现,文章首先厘清了《合同法》与《婚姻法》的关系,进而论证在离婚协议中设定违约责任条款是可行且必要的,从而得出赠与方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之结论。
简介:目前我国的婚姻立法越来越多地将婚姻中的房屋界定为夫妻一方所有,其忽略了对非产权方配偶利益的保护。鉴于婚姻住宅对婚姻当事人的重要意义,从呵护婚姻、稳定家庭的立法目的出发,应当借鉴其他国家的相关规定,对婚姻住宅及其非产权方配偶的利益予以明确的法律保护,即赋予婚姻住宅非产权方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居住权、处分婚姻住宅的同意权。在离婚时,法院应当根据非产权方配偶对婚姻住宅的贡献,确定其对婚姻住宅经济价值的份额,在非产权方配偶无住房且比产权方更需要住房或者需要抚养子女时,将婚姻住宅判决由非产权方配偶使用。
简介:由于立法缺失,当夫妻一方为名义债务人时,各地法院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强制执行程序极不规范统一,利害关系人缺乏实体争议的诉讼救济。本文对执行现状及待解决问题进行梳理后,比较借鉴域外相关执行制度,提出应植根我国“夫妻一体”的传统婚姻观念和婚内财产共同共有、共同管理为主的现实情况,赋予执行机构认定债务和追加被执行人的权限,明确其认定的启动方式、审查标准与程序,规范认定结果的处理及后续执行.建立多维执行异议之诉充分保障当事人实体争议的救济。
简介:房价的日益攀升,把越来越多的人们卷入“房产约定”的纷争中。夫妻之间约定“一方婚前所有的房产婚后归对方个人所有”的法律性质在学术界争议很大,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将其定性为赠与,这不仅没有平息争议,反而激起社会各界更大范围的广泛讨论。本文指出,将一方的婚前财产约定为婚后归对方所有,属于夫妻约定财产关系的范围,应适用《婚姻法》第19条之规定;协议生效后未经对方同意,一方不得擅自撤销。
简介: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当今中国一项繁重而复杂的战略任务,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普遍关注。从本期开始,本刊将开设"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专栏",将陆续刊发各地、各界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理论研究成果与实践经验方面的文章,本期刊登天津市和平区体育馆街社会管理创新的经验。
简介:在西安乃至西北地区肉食行业中,“方欣”产品已经成为著名品牌,成为广大消费者放心肉食品选购的第一目标。西安方欣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杨新赞在带领企业从一个濒临崩溃的食品加工企业跃居全省食品领军企业的艰苦历程中,在如火如荼的改革大潮中,创造了杰出业绩,展示出了青春风采。
简介:相对于政府的自体评估,由第三方机构实施的法治政府评估活动在评估主体的独立性、评估全过程的公信力、评估结果的可检验性和可比性等方面均具有优势,并且能够更好地向被评估者传递良性压力。但是,在证明评估的合法性,保证评估指标的普适性,获取评估所需的数据,以及运用专家评价等方面,第三方评估可能遭遇困难。这些困难虽然能够通过评估指标的取舍和评估方法的变通获得一定程度的纾解,但要根本地解决问题,还有赖于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等基础性制度。
谱执法新曲 保一方平安——记黄陵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曹洼巡查中队
离婚协议中赠与方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探讨——兼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
婚姻住宅上非产权方配偶利益的法律保护——兼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的涉房条款
关于夫妻共有财产强制执行的程序规范及权利救济——基于夫妻一方为名义债务人的视角
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归对方所有之约定的法律探讨--兼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
五方参与 聚力街道社会管理创新——天津市和平区体育馆街社会管理创新经验
创杰出业绩展青春风采——记西安市十大杰出青年、方欣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杨新赞
第三方评估政府法治绩效的优势、难点与实现途径——以对社会矛盾化解和行政纠纷解决的评估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