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司法解释是对现存法律的实际含义所作的一种说明。在我国,是指由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为什么需要对法律进行解释呢?因“徒法不宜自行”,需要借助法官对法律的理解和操作,而法官个体之间存在着差异,为了保证法律的统一性、普遍性,必然要求由统一机关作出解释:任何法律都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立法者虽然是社会的精英,但想在立法过程中对所有的实际生活现状问题和将来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毫无破绽的规制,也是人力之所不能及的。当然可以从修改方面进行补救,但是修改法律的程序,成本太高,而且从维护法律的稳定性看,也不能朝令夕改,保证法律的权威,然而社会生活不断发展变化,当法律不能适应现实生活时,法律解释就充当缩小差距的角色,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
简介:一、2005年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法制工作取得了突出成绩(一)狠抓规范化建设,为司法行政工作改革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省厅下发了《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司法行政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推进了全系统依法行政工作。配合省法制办进一步修改完善了《湖北省安置帮教刑释解教人员暂行规定》,日前省政府常务会议已审议通过。成立了《行政许可法》配套制度建设专班,草拟了25项配套制度,武汉、黄石、十堰市等也分别制定完善了有关行政许可配套制度。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省厅和省监狱局、劳教局机关制定了33件规范性文件,备案率达到100%。
简介:某县政府(行政复议机关)作出了撤销该县工商行政机关(工商行政机关是省以下垂管机关)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决定。随后,县工商行政机关向县法院申请执行本机关作出的但巳被县政府撤销的行政处罚决定。县法院审查认为:县工商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虽被县政府依法撤销,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因此,县工商行政机关依据上述法律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中,巳明确告知行政相对人不服本决定的,可以向上一级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议,而相对人不向有权复议的机关提起行政救济,而向某县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某县政府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受理并作出复议决定,其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效,对处罚不具有约束力。行政管理相对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既没有向有权的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又未履行行政处罚规定所确定的义务。县工商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因此,县法院作出行政裁定:对县工商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案的违法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将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所确立的行政许可设定制度、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行政许可的统一办理制度、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制度以及监督检查和责任制度等等,都是对观行行政许可制度的规范和重大改革。行政许可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和管理方式,其本质主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