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离婚制度是婚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它发生、发展的历史,它和婚姻制度同时产生,并随着社会发展而发生变化和进步。在我国古代婚姻结构还未严密时,离婚相当自由,所谓"夫妇之道,有义则合,无义则去"。自周朝开始,夫权制婚姻家庭制度才建立起来。不过在西周至春秋战国时期,夫权制家庭的基础并不稳固。秦始皇巡游时发现男子招赘、寄宿女和死了丈夫的妻子抛弃孩子改嫁的现象,于是刻石颁令天下维护家庭稳定。中国古代婚姻的意义是“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目的在于宗族的延续及保障对祖先的祭祀。古代离婚旨在“绝二姓之好”,即重在两个家庭的决裂而非夫妇感情的破裂,社会“伦理”关系为重。
简介:唐代吐蕃的宰相制度,是吐蕃官制中最具变化和代表性,且影响吐蕃王朝最深者。吐蕃王朝的宰相制度,历经四变:其一为独相制;其二为众相制;其三为僧相制;其四为回复众相制。其中众相制的推动与实施,对吐蕃王朝影响极其深远,包括确保了悉补野氏政权的祚命,稳定了当时吐蕃的政局,阻绝了臣下太阿倒持的现象,赞普重新站上了国家最高领导者的位置,也使得赞普王室手中多了操控吐蕃政治与吐蕃氏族生态的利器。文章以敦煌古藏文卷子《吐蕃大事纪年》及吐蕃碑刻铭文为主要史料,勾勒出吐蕃众相制的部分轮廓,并对其内涵进行了分析,包括众相的官衔、员额、任期、职权以及众相是为大论的候补入选等,认为吐蕃成功地师法唐朝的众相体制,且深得众相制的精髓,再次证明了唐蕃文化关系的密切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