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人们在商店看中某物品并支付货款后,商店将该物品交给购买者时,该物品的所有权随即转移到购买者,即归购买者所有。这种“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即时清结的口头头卖合同,物品所有权的转移是清楚明了的。但在复杂的经济往来中,在履行书面合同之时,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情形就复杂多T。由于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涉及到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责任以及第三人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是否合法的问题。世界各国的惯例是,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责任应由所有人承担。所以,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就决定了意外灭失风险责任转移的时间。也就是说,所有权的转移与风险责任转移是密切相关的。同时所有权的转移与第三人可否申请财产保全措施也有关联。比如甲将某物品出卖给乙
简介: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适当分离,是我国全民所有制企业管理体制改革中采取的一个重要步骤。全民所有制范围内的财产权结构由此突破了过去单一的国家所有权结构,而代之以同一企业财产之上同时存在着国家所有权和企业经营权这样的双重权利结构。对这种双重权利结构的解释,许多人不满足于'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论',而试图代之以'双重所有权'理论,即认为全民财产的所有权既属于国家又属于国营企业,两者分别在不同层次上享有所有权。他们常常引证罗马法作为其理论的历史依据。双重所有权理论的正确与否,暂不置论。双重所有权论者最乐于引证的主要有两处。一是罗马法中市民法上的所有权和裁判官法上的所有权;二是
简介:物权法建立了一套逻辑严密的概念体系,尤其是以所有权为核心概念的逻辑体系,但事实上,所有权并非天衣无缝的逻辑起点,亦非坚不可摧的话语基石,而是人类理性下的拟制产物或制度事实,是特定历史时期所有制关系的一种法律形式,它以法律的话语来承认或确立现实的经济关系,并承载一定的社会功能。因此,我们必须从社会的经济关系上,才能真正理解所有权及其社会功能。在社会主义的中国,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宪法经济原则下,应当肯定和确立"公的所有权",它区别于私的所有权。因此,应当遵循目的原则与功能原则重新设计物权法的所有权制度,尊重中国现实的经济关系与生产关系,确立公的所有权制度,以期正确引导经济体制改革,而不能一味追求法人话语下的单一"私有化"。
简介:共有权问题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核心问题,因共有权问题而引发的纠纷较多,这主要是由于对共有部分的权利义务划分不清而起。因此,论证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的问题,对进一步理解和掌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有关内容,为共有权问题立法及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有一定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