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侵占罪的客观要件是利用职务或者工作的便利,以侵吞、盗窃、骗取或者其他非法手段非法占有本公司、企业财物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职务决策公司、企业事务,利用职务主管、管理、经手公司、企业财物和其他事务的便利条件。“有职务”,即至少必须是有从事企业管理工作之职责。所谓“工作之便”一般是指从事生产、劳务工作中经手原材料、产品和工具、钱财的便利条件。即承担本公司、企业特定工作的便利。“工作之便”是针对普通职工或从事劳务的人员而言的。不应把骗取行为作为侵占的行为方式。因为侵占罪在客观方面是以行为人合法持有公私财物为前提的,而“骗取”的行为人在行骗前并未合法持有公私财物。
简介:因果关系是结果犯的既遂、共犯及结果加重犯成立的构成要件要素。因果关系的认定以具有'条件关系'为前提条件。条件关系的发现应是条件公式和合法则的条件公式等的并用。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虽有条件关系,但在其间介入了他人的故意的'正犯'行为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场合,不能就该结果回溯性地追究背后的行为人的责任('溯及禁止'论)。相当因果关系说不具充分性,超越因果关系的客观归责论具有妥当性。客观归责的具体基准有:(1)创出了某法条的构成要件(或者共犯类型)所预定的'不被允许'的危险;(2)被创出的不被允许的危险在结果中得到实现;(3)发生的结果位于该构成要件(或者共犯类型)的射程范围之外。
简介:康德的'客观性'就是蕴含在主体之内的普遍性和必然性。但是,这种普遍性、必然性是有限度的:它们不得不被限制在经验的范围内。康德认为,先验范畴,尽管本身不是经验,也不来源于经验,但是,却只能运用于经验对象。它只有在经验范围内运用才具'客观性',否则就必然会陷于矛盾和二律背反。为此,康德严格地区分了'先验的'和'超验的',认为,前者是指主体所具有的先验的认识能力。他自称其哲学为先验哲学,意思就是指他的哲学所研究的是主体的先验能力方面的问题。而后者所指的是人类认识所犯的一种错误,这就是把有限的范畴进行超越其经验范围的运用。康德认为,这两个概念的区别性可以在下面这句话中得到清楚显示:'先验的'哲学正是一种揭示人类的认识'超验'的根源,并且预防作此'超验'的理论。不许作超验的认识,这是康德给认识所划定的范围。这又是
简介:不同的时代人们都没有放弃对司法客观性的追求。在非理性的时代,人们渴望获得神灵的启示,给予人间客观的裁判,或者诉诸清官带给人们公正。在理性的时代,人们从自然法中获得实在法的客观性,而后又从实在法的结构以及构成的角度解读客观性。在超理性时代,却又解构了传统意义上的司法客观性。但是,无论哪一个流派,都只是看到了司法客观性的一面——明确的司法客观性,而忽视了隐含的司法客观性。在司法过程中,从维护法治的立场出发,如果可以通过三段论的逻辑推导获得客观的司法裁判,那么这种客观性就是明确的司法客观性;如果无法通过理想的逻辑推论获得明确的司法客观性,就需要求诸于隐含的司法客观性——一种运用多种司法手段和制约因素所形成的交谈意义上的司法客观性。司法的客观性必然是一种综合意义上的客观性,不是非此即彼那么简单。
简介: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刑法学界围绕犯罪构成理论展开了激烈的争论。然而这种争论仅仅局限于理论层面,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领域没有引起任何反响。因为这种争论脱离了中国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实际。尽管学者们坚称犯罪构成是我国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的必须具备的条件,但学者所论的犯罪构成与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距。为了使理论上的犯罪构成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作者试图以我国刑法的明文规定为依据,分析犯罪构成的要件。限于篇幅,本文仅就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要件进行系统地分析,以弥补刑法理论在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研究中脱离刑法文本的缺陷。文中论证了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客观要件是由前置条件、行为、入罪条件三大要素构成的,并对这三大要素进行了深入研究。这种研究,有利于全面准确地认识和把握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客观要件,有利于把犯罪构成理论与刑事司法中的定罪依据更紧密地结合起来,指导刑法立法和刑事司法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