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财政事权是指某一层级政府管理行政事务的权力,支出责任则是指政府为履行事权而进行相应支出的责任和义务。基于权衡公共物品的成本收益、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消除信息不对称问题等方面的考虑,在政府间划分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是必要的。外国的学者们以财政联邦主义作为划分政府间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指导理论,中国的学者们也从理顺中央地方财政关系的角度总结了适合国情的三个划分原则。然而中国的划分现状却难以令人满意,不仅政府和市场之间的边界不清,在政府内部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划分也不稳定不匹配。针对现存的问题,学者们从三个方向探索对策。他们不但借鉴了发达国家的经验,还改进了现行的划分模式,最后试图建立符合规范的划分方案。
简介:我国1994年的财政分税制配套改革,是顺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经济性分权改革。其后出现的地方政府低端的县乡财政困难,应当看到是中国经济社会结构转型之中制度转型有效支持不足而积累的矛盾,在基层政府理财层面的一个集中反映,其体制上的原因在于五级政府框架下,省级以下实际上始终没有进入真正的分税制状态而演化成了弊病明显的分成制和包干制。对策思路应是在坚持1994年改革基本制度成果的基础上,推行减少财政层级的扁平化改革(重点是乡财县管和省直管县),在省以下实质性地推进和贯彻分税制,并进一步以投资权的合理化为关键,理清政府间事权,形成扁平化后'一级政权,一级事权,一级财权,一级税基,一级预算'再加自上而下转移支付的制度安排。
简介:我国《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至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依此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在其生命存续期间终身事有,未脱离母体的胎儿不能作为民事权利主体。但从社会客观存在来看,公民在出生前就存在某些特定的民事权利,这些特定的权利在公民出生前只是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只有当公民出生时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产生民事权利能力,才能享有、维护和支配,这就是公民先期民事权利。公民的先期民事权利是指公民在出生前,根据法津赋予胎儿享有的利益,于出生后以自己的名义实现民事权利的意志体现。公民先期民事权利的基本特征为:一、胎儿孕育于母体时利益存在。生命开始应以出生为基本条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