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读了贵刊1994年第1期曹云红所写的《一种应认定的自首形式》(下简称曹文)一文后,认为周某的自首不能认定。理由是;一带路抓获不是送子归案曹文认为周父带领公安人员到周某的隐蔽住处,叫开门让公安人员将周某抓获是送子归案,理由不足。所谓“送子归案”必须是经家长、亲友规劝陪同投案,也包括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分子家长后,或家长主动报案后,送去归案。这里的关键,是罪犯本人确实接受了家长的规劝,有悔罪表现,自觉自愿地跟随家长去投案,不带任何强制。曹文中的周某既非其父规劝、陪同投案,也非接到通知后主动送去归案,而是公安人员追捕至其家中未获,周父主动说明其子隐蔽住处,为公安人员带路将其子抓获,而周某没有悔罪表现和投
简介:被告人张某,29岁,系某银行出纳员。由于厌倦本职工作,产生盗款外逃的邪念。1998年5月10日下午5时结帐时,张某趁初点员忙于做结算表之机,将20万元现金藏于抽屉内。当晚20时许,张某返回营业室将该款盗出,随后流窜外省。同月25日,张某找人捎口信给检察院称:“如果你们保证不抓我,不给任何处理,我就回来投案,否则,我将消失。”检察机关案件侦办人随即写一便条交与张某的父亲,保证不对其进行处理。张某遂于同月30日到检察机关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及时清退了全部赃款。后该案起诉至法院,在庭审中,被告人张某要求司法机关按照承诺对其犯罪行为不给任何处罚,并辱骂检察机关不守信用,后悔不该投案。
简介:8月25日上午,夏末的太阳仍火辣辣的热。坐落在许昌市以东约两公里处一条名叫半截河畔的许昌监狱走来了三位检察官,他们是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的主办检察官候江华和他的助手们。他们一行三人专程从郑州来此为的是看望一个特殊的“朋友”。这个特殊的“朋友”就是原在省经贸委工作,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而在此服刑的在押犯人郭春晓。而郭春晓犯罪一案又正是侯江华带领的办案组侦破的。监狱会见室里,面对自己的“克星”,郭春晓没有丝毫的怨恨和恼怒,当他第一眼看到远道而来的检察官时,如同见到了久别重逢的亲人,激动心情溢于言表。他向检察官讲述自己入狱两个多月的生活、思想情况,讲述自己对今后的打算和对家庭的看法。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