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对仲裁案件执行的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作出的明确规定,具有强制约束力。关于仲裁裁决的执行,其确定管辖的连接点只有两个,一是被执行人住所地,二是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民事诉讼法属于公法性质的法律规范,法律没有赋予权利即属禁止。虽然民事诉讼法没有明文禁止当事人协商执行管辖法院,但对当事人就执行案件管辖权的选择限定于上述两个连接点之间,当事人只能依法选择向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民事诉讼法有关应诉管辖的规定适用于诉讼程序,不适用于执行程序。因此,当事人通过协议方式选择,或通过不提管辖异议、放弃管辖异议等默认方式自行确定向无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的,不予支持。
简介:伴随着公司治理观念的深入和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的建立,公司治理有效性问题逐渐成为监管部门和上市公司关注的焦点。基于2003—2013年上市公司的公开数据,运用面板数据回归方法考察股权结构、运作机制、决策机制、监督机制和激励机制五个治理方面共12个重要治理要素对两种股权代理成本的影响,结果表明:我国上市公司治理要素能够有效降低代理成本,但仍有部分治理要素存在无效性,甚至董事薪酬与第一种代理成本呈现出正相关关系。因此,为进一步提高我国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应该在树立正确的公司治理思维、控制董事会会议次数、完善监事会制度等方面予以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