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对于东南亚地区新兴民主国家或者正在历经民主化的国家而言,通过宪法改革进程实现文官对安全部队的控制,一直是一项重大挑战。政府试图建立或巩固文官控制体系,但往往会遭遇政变或者政变的威胁。要想把约束安全部队冒险主义的法律条文正式写入宪法,总会要做出各种妥协,多则授予军队相当程度的决策权,少则给予士兵刑事追诉的豁免权。最终,要用宪法把安全部队与政治生活融为一体绝非易事。本文以两个国家为案例,对“有缺陷的民主”(“defective”democracy)问题进行探讨。在这两个案例中,安全部队均已按照文官执政的宪法框架朝向更加融入的格局发展。本研究提出了4个问题。首先,在文官领导的宪政之下,安全部队是怎样实现体制化的?其次,他们的历程有何不同?第三,目前安全部队又在多大程度上被授予各不相同的权限?第四,基于过去的经验,文官控制制度怎样才能长久持续下去呢?本文认为,宪法变更通常应征得安全部队的同意,而不是文职官员们的非正式谈判和妥协。而事后,最初的谈判可能或多或少遭到安全部队的干预,这是基于3个变量:独裁主义传统不改,文官群体相对一致抵制安全部队,以及环境威胁。
简介:武装冲突刚刚结束后的国家容易出现安全缺口,普通民众依然面临着诸多安全威胁,主要有前战斗人员和缺乏管控的武器、不断上升的犯罪率、与选举相关的暴力及针对妇女儿童的犯罪等。此时,国家尚缺乏有效的国内治安治理机制和能力,警察机构亟须改革乃至重建。当今联合国维和行动越来越注重协助冲突后国家警察部门的改革与能力建设。改革应力求标本兼治,既缓解冲突后民众安全需求的燃眉之急,又注重警察部门中、长期的机构建设和发展。改革应以民众的安全为首要目标,重点是警察民主警务观念及技能的培养、组织架构及管理机制的建立,尤其是内部监督机制的建立与有效执行。此外,还应注意本土化问题。改革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诸多挑战,如当地警力资源的匮乏、警察的公共形象差、民众的弱势地位、国际援助部门之间缺乏协调等。该文亦对增强冲突后国家警察队伍能力建设及民众保护问题提出了若干建议。
简介:1919-1923年,苏俄政府先后三次发表对华宣言,并希望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经过长期多次的谈判与磋商,中俄双方最终于1924年签订了《中俄解决悬案大纲协定》。苏俄虽然在协定中放弃了部分在华的特权,但出于自身安全和利益的需要,保留了中东铁路和外蒙古的实际控制权,损害了中国的民族利益和国家主权。通过国家利益具有的冲突性与合作性的双重属性来分析苏俄早期对华政策,可以发现其政策的两面性。因此,对于《中俄解决悬案大纲协定》不仅要看到其积极的一面,也应该注意到其消极的一面。
简介:国际法律程序包含了司法程序和仲裁程序。在上述程序中,国际司法程序中的法官和国际仲裁程序中的仲裁员的个人因素都或多或少会在法律活动中产生一定影响。国际司法程序的法官具有独立性,需宣誓只效忠法院或法庭,但其独立性是相对的,选举阶段的政治因素以及当选后法官的国籍、思想、观念都会影响他/她对案件的处理;国际仲裁程序的仲裁员的独立性较之国际法院和国际海洋法法庭等国际司法机构的法官更显不足,争端当事方指定的仲裁员往往代表其利益,维护其立场。在国际法律程序中,法官和仲裁员会在程序规则的制定、传唤证人或专家及视察涉案地点、收受证据、查明事实和法律、对判决结果发表个别意见和反对意见等诸多法律环节拥有一定权利并发挥一定作用。了解和掌握上述法律程序以及法官和仲裁员的个人作用,对于中国已卷入的菲律宾发起的强制仲裁案件以及未来的潜在案件会有所帮助。在中国暂未参与仲裁程序,而且放弃指派仲裁员的情况下,对仲裁员因素的研究有利于监督和避免不利于中国的人为因素的影响,同时一旦中国在未来以某种形式参与到仲裁程序时,需在规则范围内去发挥和制造有利于中国的人为因素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