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2006年6月29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对现行刑法作了许多修正。其中,两条重要的修正就是对商业贿赂犯罪的修改,主要内容是对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和对象作了扩大的修改。这样的修正是治理商业贿赂犯罪、弥补刑事法网不足和认真履行国际公约的必然要求。两个新修正的罪刑条款涉及的罪名应重新调整为“商业受贿罪”和“商业行贿罪”;司法适用认定中应注意两个新罪均属特殊犯罪主体;两个新罪的犯罪成立之数额较大都应以2万元以上作为定罪起刑标准。但对商业贿赂犯罪的立法修正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一是废除两个新罪的主观罪状中有关“谋利”的规定;二是增加单位商业贿赂犯罪的内容:三是扩展商业贿赂犯罪对象的范围;四是添补商业贿赂犯罪基本犯的罚金刑的规定。
简介:作为职务犯罪的典型样态,贿赂犯罪一直是我国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规制的重点。但在实践中,由于各种因素的限制,贿赂犯罪防控体系的运作效率难以尽如人意,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是贿赂犯罪的定罪对口供的依赖度较高,而随着我国刑事司法领域人权保障程度的提升,刑事侦查讯问受到愈加严格的限制,检察人员尽早获得贿赂犯罪人真实供述的难度在逐步增大。因此,提高贿赂犯罪的防控力度就必须根据贿赂犯罪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心理的变化,有计划地开展侦查取证尤其是讯问活动。基于此,本文拟利用实证研究方法,对贿赂犯罪行为人在侦查阶段的心理变动情况进行总体透视,以对检察机关在法治轨道内提高自侦案件讯问效率及改进口供真实性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