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目次前言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概念探析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保障的必要性三、立法裁量及其掣肘(一)立法裁量的作用领域(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立法保障(三)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立法保障的掣肘四、司法救济及其反思(一)可司法性问题(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司法救济(三)对司法救济模式的反思五、立法裁量模式与司法救济模式的相互关系(一)保障范围与保障程度(二)两种保障模式的关系(三)两种保障模式的选择六、结论
简介:调查程序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中规定的一项准司法程序,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规定的缔约国报告程序、个人来文程序和国家间指控程序具有辅助作用。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制定之前,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为了审议多米尼加共和国和巴拿马两国的国家报告,曾成功地对两国开展过调查活动。在起草该任择议定书的过程中,对是否规定以及如何规定调查程序曾发生过一些争论。《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中的调查程序继承和发展了此前联合国人权公约中的调查程序,并对此后的人权公约中的调查程序提供了借鉴。迄今为止,该任择议定书的20个缔约国中只有4个接受调查程序,比例明显偏低。该调查程序的批准和实施都不会是一帆风顺的,但它毕竟为《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实施增加了一种监督程序,为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提供了潜在的更广泛的保护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