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主审法官责任制是尊重司法规律的必然要求,由法官审理、法官负责的审判权运行模式对法官裁判说理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随着司法公开“三大平台”的建设,任何裁判文书都要在阳光下晾晒,裁判文书公开也倒逼着法官必须将其裁判决策的过程显现在裁判文书中。但当下裁判文书说理仍然过于简略,主要表现在:裁判依据存在一定欠缺;事实认定与法律的解释不足;情理不足,裁判说理缺乏人文关怀。主要基于法官传统思维、知识“前见”、认知心理的分析,认为法官法律思维运用不成熟,法官思维与当事人思维的殊异,裁判解释知识的缺乏,不良知识“前见”的误导,裁判的保守心态及知觉选择性心理等因素制约着裁判充分性说理。其根源还在于法官囿于裁判说理可利用素材的有限性,裁判决策的过程不科学。要解决这一问题,法官应当在司法改革的背景下,扩展思维的视野,寻求裁判说理可利用的素材,将科学的裁判决策转化为裁判文书的合理表达,即公开法律依据的正当化引证,合理运用裁判解释知识,适当运用法律修辞等论证裁判结论,从而提高裁判说理质量。
简介:法律发现是当前学术研究与司法实践的焦点、热点问题,本文论题即从法理角度和实证调研角度进行界定并作适当展开。作者认为,识别、解释和论证裁判大前提的过程正是法律发现的过程,在多维视角下,法律发现具有一定的合法性或合理性。在疑难案件的裁判过程中去发现法律并予以论证,乃职业法官的神圣使命,从疑案裁判说理到指导性案例的升华也是我国法官成长并成名的正当途径。至于法律发现机制的完善及完善办法,应当从宏观与微观两个方面予以实施,关于这些命题至今仍存在或大或小的分歧。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若干规定》颁行不久之际,研究有关法律发现的问题具有较为突出的理论与实践价值。
简介:简化程序是小额诉讼制度的重要特点,简化文书则是程序简化的有效方式之一。然而小额诉讼实践中,裁判文书呈现"无论证""繁论证"两种极端,且对于要素式等小额诉讼特殊判决格式适用方面,法官普遍尚持审慎态度。上述现象反映文书简化的预期效果与实践存在差距。单纯追求形式层面的"简",即完全舍弃说理论证,并不可取;保障说理完整性的基础上,实现实质层面的"易",即易于法官操作、易为当事人接受,则是文书简化的应有之义。从法律论证类型化思维出发,采取"简单论证"方法,即对文书说理部分综合适用逻辑论证形式,强化该部分的撰写简易性、过程步骤性与逻辑连贯性。这种折中方式兼顾公信与效率,有助于实现制度价值。
简介: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两高")都分别发布了指导性案例,其结果倾向值得特别关注,尤其是那些裁判结果发生过变动的案件。在这些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更倾向于"轻判",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案例则更推崇"重判"。造成"两高"指导性案例在结果倾向上出现差异甚至混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比较直接的原因是"两高"对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如何在刑事司法领域内适用存在着理解上的差异和侧重;更深刻的原因在于,在面对转型社会的复杂形势时,司法机关(即使是最高司法机关)缺乏予以有效的应对措施。虽然这一点决定了案例指导制度存在着不少缺陷,但是,仍然应当强调该制度的积极意义,地方司法机关也应当重视对指导性案例的研习和参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