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分类
/ 1
9 个结果
  • 简介:<正>在执行阶段,律师接受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委托,参与法院的执行活动,在所受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协助人民法院及时、正确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的实体权益(以下称执行程序代理),是律师民事诉讼代理业务的组成部分,是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有效方式,具有不可取代的优越性和较大的发展潜力,但是长期以来,民事诉讼代理形成了“执行不代理”的惯例。律师只能代理当事人参与民事、经济案件的审判程序(以下称审判程序代理),包括参加诉前、诉中的

  • 标签: 执行程序 律师代理 当事人 审判程序 民事诉讼法 诉讼代理
  • 简介:在夏、商、周三代,统治者已经认识到了对国家各级官吏进行监察的必要性,并开始利用各种手段来实现这个目标。许多职官普遍负有监察职责以及舆论监督的相对发达,是这一时期的主要特点。春秋战国时期,随着思想文化的发展与进化,对监察重要性的认识上升到了一个新高度,许多思想家阐述了对后世产生重要影响的观点和学说,极大丰富了中国古代的监察思想。同时,随着御史职权的扩大,监察制度开始呈现出了雏型。这一切都为秦汉时期监察制度的正式形成奠定了充分的理论和实践基础。

  • 标签: 监察 制度 思想
  • 简介:一个时期以来,我国民法学界对于物权变动制度的讨论和研究投入了许多精力和热情,其大部分内容都集中在物权变动的"抽象原则"问题上,即我国的物权变动是否要像德国那样,采用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起初,还有主张和反对两种对立观点平分秋色的学术论辩,但近一段时间,物权行为无因性或抽象原则被渲染得如此热闹,以至于言物权必称抽象原则;更有甚者,在有些学者眼中,它似乎已然成为我国法律实践中的一种真实存在.正是在这种法学背景下,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梁慧星研究员领导的物权法草案起草小组提出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1]第7条,才拟就了貌似折衷,实则自相矛盾的"物权变动与其原因行为的区分原则"的规定.[2]鉴于物权变动制度在整个物权法律关系调整过程中所具有的重要性,亦考虑到这个问题的提出实际上隐喻着当前我国法律界在立法、法学等方面的一些意味深长的问题,本文在此尝试从法理源流、法律事实及思想方法三个方面,对物权抽象原则问题作一基本探讨.

  • 标签: 物权法 物权变动制度 物权抽象原则 抽象物权行为 民法 或然性
  • 简介:史料学”为傅斯年所重视。他主张对史料的“来源”、“先后”、“价值”乃至“一切花样”进行比较,强调欲得“深切著明”之见,几于每一历史事件均需“用一种特别的手段”。在“见诸事实”的意义上,其“史学便是史料学”的著名论断也未显绝对。

  • 标签: 史料学 傅斯年 法律史研究 司法档案 中国 历史事件
  • 简介:对中国检察制度研究,在持客观态度的同时,科学的研究方法也同样重要。因此,笔者从历史角度对目前中国检察制度研究中出现的一些问题进行梳理.中国检察制度历史渊源主要有古代御史制度、苏联检察制度和西方检察制度,对历史渊源追行客观评价对检察制度改革至关重要。在改革中,司法理念与制度建设具有互动性,二者既可能相互取利又可能产生冲突,只有以史为鉴,妥善处理这些问题,才能保证检察制度改革稳步推进。

  • 标签: 法律监督 检察改革 检察制度
  • 简介:<正>程树德先生在《九朝律考·汉律考序》中评价李悝《法经》“其源最古”,并将其列为“律系表”的首位。但是,长期以来,由于史料所限,关于《法经》一直争讼不休。原因之一是现已发现的文献史料中还存在着不少问题,需要进一步澄清。对此,一方面,有待于出土文物的发现;另一方面,可以深入挖掘现有文献史料,寻找出一些鲜为人注意的史料,利用近年来出土的云梦秦简、银雀山汉简和张家山汉简,继续进行研究。本文正是基于后一种考虑,试图在总结以往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法经》的亡佚及其名称、《七国考》所引《法经》的真伪问题进行探讨。

  • 标签: 文献史料 刑法志 张家山汉简 唐律疏议 银雀山汉简 云梦秦简
  • 简介:西耶斯并非决断主义制宽权观的源头。在他的理论体系中,制宪权仅限于决定政制,而人权作为价值规范是其前提和目标。制宪权的至上性只是相对于宪制权而言,它服从干国民主权原则之下的代表制·且蕴舍以劳动分工为基础的分配正义。大革命之后,西耶斯意识到制宪权的危险并将其掩藏,构想了宪法审查会以实现违宪审查、宪法改良和人权的终极保障。我国“政治宪法学”与“规范宪法学”的主张者在论战中各执制宪权与人权,怛都忽视了西耶斯这个重要的理论源头。特别是前者在阐释西氏的制宪权理论时切断了与人权的关联。将制宠权的客体从政制扩大到政治体本身,将规范主义替换为决断主义,忽视宪法在民主正当性之外的规范正当性;“政治宪法学”应当以积极姿态有效地融入人权话语,从而走出理论泥淖。

  • 标签: 制宪权 人权 宪制权 西耶斯 宪法的规范正当性
  • 简介:本文是作者近年来整理与研究的我国出土历史文物(包括甲骨、钟鼎、刻石、简牍等)中,有文字记载的古代法律史料集成的一个组成部分。文中较为全面地介绍了两周时期铭文中的珍贵法律史料,在对它们进行归纳分类的同时,并指出它们在法学研究中的价值和意义,对我国古代法律制度发展史作了新的探索。文章还根据铭文提供的实例,对周代财产所有权提出新的观点,认为除周王之外,诸侯大臣对不动产和某些动产,不仅有占有、使用权,还具有处分权,这些权利为国家所认可,并受法律所保护。

  • 标签: 财产所有权 铜器铭文 法律史 不动产 周代 我国古代
  • 简介:马建忠的《法律探原》是近代中国第一部法理学著作,是一部未受日译法律语词影响的文本。该书采用“法”、“律”分立的语词结构,“法”指一切规范及原则,“律”指制定法。随着日译语词体系的传入和实证主义法学的盛行,“法律”一词逐渐占据中心地位,从而取消了马建忠继承传统法思想并结合西方法所开创的法学思考方向。简要追溯中西法学史,证明“法”、“律”分立结构对应的法观念具有真实性,“法”、“律”保持意义差异和对立的张力是必要的。“法律”替代“法”和“律”,不是法律语词现代化问题,而是一个人为干涉语词自然发展的不成功的案例。

  • 标签: 马建忠 《法律探原》 “法律” “法” “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