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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生育活动的私密性和人口的高度流动性致使国家对生育的干预成本过高,并存在技术障碍,这就使得国家只能通过对结婚行为的否定来达到防止近亲生育的目的。国家通过宣告婚姻无效,从而瓦解婚姻世界所必需的信任,进而迫使婚姻双方产生不信任,最终实现对近亲鸳鸯的社会控制。宣告婚姻无效这一私法技术是一种无需成本的控制方式,故对国家极具吸引力。但是,立法者在得益于无效等私法控制技术无成本的实惠之时,也应正视私法控制技术的不足及潜在危险。

  • 标签: 近亲婚姻 无效婚姻 社会控制 私法
  • 简介:我国法中无拟制婚姻制度,几乎造成错误处理重婚案件中的诚信当事人的案例。拟制婚姻制度发源于罗马法,以保护有诚信当事人的无效婚姻中的子女为目的,该制度在中世纪被教会法按同样的目的重拾,经过世俗学者的加工,它发展为既保护无效婚姻中的诚信当事人,也保护他们的子女的制度。在这一制度之旁,有保护无效婚姻的无过失方的制度,但巴西和意大利的立法者逐渐认识到无过失与诚信的差异,都同时规定对无效婚姻中的诚信方和无过失方的保护。我国《婚姻法》既无对无效婚姻中诚信方的保护,也无对无过失方的保护,是为必须填补的法律漏洞。

  • 标签: 无效婚姻 可撤销婚姻诚信当事人拟制的婚姻无过失当事人
  • 简介:2007年12月15日,广东省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在广州召开换届会议。会议回顾了婚姻法学研究会第三届干事会五年多来的工作情况,选举产生了广东省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第四届干事会会长、副会长;聘请了顾问。新一届广东省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由广州市社会科学研究研院究员于静担任会长;副会长是(按姓氏笔画为序):冯新民(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 标签: 法学研究 法学会 广东省 婚姻 换届 社会科学研究
  • 简介:公司机关体系的优化运行是股东权益实现的保障。由于公司立法过于原则、模糊,我国公司机关体系尚未实现优化运行。本文对公司法有关条款进行了扩大解释。并提出了一些立法建议,以期完善公司机关体系,裨益于股东权益保护。作者认为,为完善股东大会制度应明确股东大会决议的最高效力,并应采取措施方便股东及时仍效地行使表决权与监督纠正权;对董事会的完善,应侧重于强化董事、经理的责任义务;而完善监事会制度应旨在确保监督的

  • 标签: 公司机关体系 优化运行 股东权益保护 股东大会
  • 简介: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农民程序参与权被剥夺,土地被征收后农民收益权得不到有效保障,加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权的缺失,加剧了农民的弱势地位。基于此,应明确界定公共利益,完善对征地依据认定的制度设计,按照同地同价原则征收,完善集体所有权制度,明确保障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权的责任主体,以维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 标签: 农村集体土地 失地农民 合法利益 征地补偿
  • 简介:分时度假是结合分时与交换概念的新型旅游消费产品,有关分时度假权属性质的界定,理论界一直颇有争议。传统大陆法系的绝对所有权观念,一物一权主义和物权法定原则,使得运用大陆法系物权理论界定分时度假权属性质时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同时也制约着分时度假在我国的发展。而英美财产法上的第四维时间分割理念、普通法Estate之共有权益和衡平法Estate之信托权益,则为分时度假在欧美各国的发展铺平了理论道路。为扫清分时度假权属界定的理论障碍,可尝试引入"相对所权"观念,来准确分析分时度假权益所具有的期限分割、绝对性弱化、排他性受限、用益交换一体的法律特质。

  • 标签: 分时度假 权属性质 两大法系 相对所有权
  • 简介:代位权作为债的保全制度之一,其设立的目的在于督促债务人积极追索其拥有的债权,以维护债权人的利益。我国的代位权制度在维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在立法上却忽略了债务人的利益保护。必须从多个层面修改和完善代位权制度,以期达到在维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亦防止损害债务人利益。

  • 标签: 债权人 债务人 代位权
  • 简介:消费者因经营者的违法行为遭受小额损害,按照大陆法系填补损害的一般原则进行赔偿,受到损害的消费者对于索赔普遍缺少积极性,后果是放任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对此,可以借鉴美国法的消费者小额损害最低赔偿责任制度,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小额损害最低赔偿责任制度,确定最低赔偿责任标准为500元人民币,将会激发消费者的索赔积极性,防止违法经营者逃避损害赔偿责任。

  • 标签: 消费者 小额损害 最低赔偿 责任 沉没成本
  • 简介:随着法律制度体系的不断完善、公民权力意识的不断加强,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在被告人权利保护方面做出了很多努力,被告人权利保护的状况也不断改善,然而,与此相应,被害人权利保障的发展速度并未跟上被告人,很长时间处于“被遗忘的人”的地位。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是当事人,然而,在具体的制度设计、权利赋予上,被害人当事人地位的体现并不充分。在理论研究上,对被害人权利的关注热度也远不及被告人。然而,被害人作为刑事犯罪的受害者,人身权利、财产权利都受到了巨大的损害,更需要国家的保护,受损的利益需要通过一定的途径恢复。如很多伤害案件中,被害人失去独立生活能力,但是又很难从被告人处获得足额的赔偿,失去经济来源,生活悲苦;再如性犯罪案件中,很多女性受害人长期受到舆论的压力,精神极度痛苦,很难回归正常的生活。众多这样的例子,我们不得不正视,被害人才是刑事犯罪中的真正受害者,最需要国家、社会的重视和帮助。

  • 标签: 被害人权利 激励机制 财产权益 《刑事诉讼法》 独立生活能力 法律制度体系
  • 简介:随着经济的发展,消费领域越来越多的采用标准合同形式,因而对标准合同的法律调整成为各国保护消费者权益立法的重要内容。围绕限制标准合同制订者的权利,给予处于弱者一方的消费者特殊保护这一理念,法国有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立法逐步建构起主标准合同制度,并在一定程度上修正了传统的合同法规则,得合法权益提供了可靠保障。法国的这一立法体例及其许多具体规则,对我国立法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 标签: 法国 标准合同 消费者权益 法律保护
  • 简介:册亨县是贵州全省最集中的布依族聚居县,也是最偏远的县份之一。由于特殊的地理环境和历史背景,一些布依族村寨较好地保留了原始习惯法文化。保留得最好,能够形成完整系统的最典型习惯法制度就是当地的婚姻制度。历史上传承下来的形式婚制度与国家法多元并存,仍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 标签: 布依族 婚姻习惯法 形式婚
  • 简介:<正>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92—93年年会于5月中旬在深圳市召开。来自全国各地的专家学者50余人参加了会议。与会者就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探讨。现将本次会议讨论的几个主要问题综述如下:一、关于婚姻法的名称和体系法律名称应根据其调整对象的范围来确定。世界各国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名称可归纳为四种:婚姻法、家庭法、婚姻家庭法、亲属法。我国婚姻法调整的范围不仅包括婚姻关系,而且包括家庭关系。因此,多数与会者主张从名实相符的命名原则出发,将我国婚姻法更名为“婚姻家庭法”,使之更加规范化、科学化。还有的学者主张更名为

  • 标签: 现行婚姻法 婚姻法学 婚姻家庭法律制度 婚姻家庭关系 主要问题 综述
  • 简介:11月12—15日,中国婚姻家庭法研究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暨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2011年年会在厦门市召开。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秘书长林中梁出席开幕式并讲话,省法学会副秘书长谢美琴到会致辞。会议选举出中国婚姻家庭法研究会的会长、副会长及理事。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蒋月当选为副会长,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何丽新、福建江夏学院教授吴国平当选为理事。

  • 标签: 中国法学会 婚姻家庭法 法学研究 厦门市 年会 会员代表大会
  • 简介:我国内地(以下简称内地)和澳门婚姻法律都规定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但两地关于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的情形、行使请求权的主体和期限以及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澳门的有些规定,对内地有很大的借鉴作用。

  • 标签: 无效婚姻 可撤销婚姻 比较
  • 简介:我国现行《婚姻法》对亲属制度的一般性规则未作明确系统的规定,这与我国婚姻法长期以来的立法目的与法律存在形式有着深刻的关系。在民法法典化过程中,在婚姻家庭编中增设亲属关系通则,既是在法律形式上实现体系化的必然选择,也是达成法律内部逻辑完整性的基本要求。我国亲属关系通则的制度构建离不开对亲属伦理的认识和对现实问题的回应。在宏观审视制度架构及主要内容基础上,对亲等的计算方法、近亲属范围的确定等主要争议问题提出观点和看法。

  • 标签: 亲属关系 体系化 亲等 近亲属
  • 简介:<正>在新中国的民法史上,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49条已成为影响最大、争议也最大的法律条款之一,而且这种争议仍在继续。为求得对《消法》第49条的正确理解和适用,根据三年多的理论与实践,笔者拟谈以下几点浅见。

  • 标签: 《消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 欺诈行为 经营者 欺诈消费者行为 加倍赔偿
  • 简介:在执行拍卖程序中,法院对债权人查报的债务人的财产范围仅采形式审查,难免时有失实或存有差错,以致第三人所有的不动产屡被作为执行标的物而遭拍卖,但现行法亦未赋予其充分而有效的程序保障与实体救济。因此,应合理界定执行拍卖的性质及效力范围,区分并区别对待拍定人的主观善恶之心理状态,完善不动产第三人救济制度,即通过拍卖程序终结之前的程序保障与拍卖程序终结之后的实体救济对其予以保护。

  • 标签: 不动产 执行拍卖 第三人 善意取得 异议之诉
  • 简介:宋明以来,无论府、州、县,其长官皆以“知”为名,寓意其治下事务,不分巨细,均与知府、知州、知县的职责相关。故而,作为事实上本来最为亲民的“知州”、“知县”,其职责更是州县民生所系,所谓“受寄民社而命之,曰知州,曰知县”。

  • 标签: 知县 案件 婚姻 诉讼 清代 “知”
  • 简介:<正>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是我国离婚制度中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也是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的基本原则,我们必须正确理解和掌握。特别是其中关于“调解无效”的规定,这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是十分重要的一个问题。

  • 标签: 婚姻法 离婚案件 人民法院 夫妻感情 离婚制度 判决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