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完善,越来越多的理性投资者依赖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作出自己的投资决策,民间审计的职业地位日渐提高,其所负的法律责任也不断增长,从1991年福建省发生第一起针对审计人员的诉讼案,1992年深圳原野公司事件,到1998年投资者状告山东渤海公司和红光实业公司等而引发的法律责任问题呈愈演愈烈之势,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民间审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必将日益增长,这是一个不可逆转的历史趋势,在现实条件下,如何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不仅是广大投资者,也是注册会计师应着重考虑的一个问题,那私,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能为妥善地解决这些法律问题提供依据吗?很遗憾,答案是否定的。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民间审计法律责任的规定还存在着很多矛盾和不足,本文拟就这些问题作一粗浅的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简介:法律责任,作为一种有效的审计质量约束机制,是遏制注册会计师机会主义行为、保证审计质量的重要途径。在给定相对严格的执业环境和较高法律风险的情况下,高昂的诉讼成本迫使注册会计师行为更加谨慎,他们必须通过提高审计公费来补偿其可能承受的诉讼风险。从这一角度看,法律规范不仅是预防和惩戒的制度安排,更是促使注册会计师保持职业谨慎、合理确定收费水平、维护审计质量的重要激励机制。在法律风险较低的审计市场中,注册会计师可能会以低估审计风险、降低审计公费为筹码承揽业务;如果注册会计师迎合客户“购买审计意见”需求,那么注册会计师就会牺牲质量换取收益。鉴于此,本文以审计责任为切入点,阐述审计质量、审计定价与法律责任的关系。
简介:目前,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正在有计划地逐步推进。欺诈发行以及信息披露违法案件一直都是证监会监管的重点,然而,注册会计师(CPA)在相关案件中承担的法律责任却存在着“重行政、刑事,轻民事”的倾向,行政处罚的政策导向性明显,不能充分体现法律的震慑作用和经济救济功能。我国注册会计师承担的三种法律责任形式中,只有以民事法律责任为主体的形式能够适应注册制改革的需要。为了建立健全注册制改革环境下的配套设施,约束和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需要重视对CPA民事法律责任形式的运用,重构以民事责任为主体的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