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对城市房屋租赁合同是否经登记备案才生效,人们的认识很不一致。有人认为,需经登记备案才生效,有人认为,登记备案并非生效的前提条件。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在对这一问题上也不统一,对未经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有的法院判决确认其有效,有的则判决确认其无效。事实表明,在这一问题上的认识分歧,已明显影响到对有关法律的正确把握和适用,有必要加以深入探讨,以达成共识。笔者认为,通过从有关法理、立法精神、具体法律条文等方面分析,可以看出,房屋租赁行为并不以登记备案为必要的生效条件,具体依据和理由如下:(-)在房屋租赁活动中,存在两种不同性质的关系,一是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横向的民事关
简介:引言抵押权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民法》第356条)。其中,因为抵押权人在被担保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他人不动产的价值,所以被担保债权的范围显得尤为重要。关于这个问题,韩国《民法》第360条规定,抵押权担保本金、利息、违约金、因不履行债务产生的损害赔偿以及抵押权的实行费用。但对于迟延赔偿,实现抵押权只限于本金的履行期届满后一年。这个规定简单明了,在条文解释上没有太大问题,不过此规定也包括了利息的范围、损害赔偿及违约金等几个特殊
简介:债权让与制度已为各国或地区法律广泛承认,但是债权毕竟不同于物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其首先为当事人双方所创造,其次债权的让与亦可能涉及债权内容的改变。故怎样平衡原合同当事人双方意思自由与债权自由转让之间的关系,成为债权让与理论中的重要问题。尤其当合同中约定禁止转让时,债权的自由流转是否应受限制这一问题,各国立法或学说,甚至《德国民法典》和《德国商法典》的规定都不相同,主要可以概括为绝对效力、相对效力、约定无效和约定对抗等模式。债权让与制度之设计应关注债权之自由流通和债务人利益,相对效力更好地兼顾了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利益的平衡,更为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