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行贿犯罪对受贿犯罪有诱发的作用,但在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中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对行贿犯罪做出修改,完善惩治行贿犯罪的法网。本文从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行贿犯罪及其刑事责任出发,利用比较分析法,研究外国刑法中行贿犯罪的刑事责任,再对《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行贿罪刑事责任的规定进行评析,反映我国立法对严惩行贿犯罪的态度。
简介:在《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之前,对非法买卖人体器官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加以认定,可以说是在法律未对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犯罪加以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司法机关所采取的权宜之计。《刑法修正案(八)》对人体器官犯罪的规制,有助于从根本上惩治人体器官犯罪,强化刑法对民生的保护。《刑法修正案(八)》第37条所规定的人体器官犯罪涵盖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和盗窃、侮辱尸体罪等四种犯罪。作为人体器官犯罪的对象,人体器官既包括活体器官,也涵盖尸体器官,但不包括同属人体材料的人体组织和人体细胞。在"摘取未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的场合,只有在行为人明知被害人未满18周岁的情况下才能认定故意的成立。《刑法修正案(八)》未将单位规定为人体器官犯罪的主体,且在对精神病人人体器官的特殊保护方面处于缺位状态,这实属立法缺憾。
简介:摘要随着近几年我国改革开放的步伐不断加快,市场经济不断完善,机动车驶入了千家万户,而随之而来的是交通事故频发,这其中以酒后驾车最为严重。在全国人民的关注之下,《刑法修正案(八)》把酒驾列入了刑法处罚的范围,但是我们也应该清楚的认识到治理酒驾光靠法律的规制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执法部大众媒体及人民群众的共同努力,多管齐下,综合治理。
简介:2006年6月29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对现行刑法作了许多修正。其中,两条重要的修正就是对商业贿赂犯罪的修改,主要内容是对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和对象作了扩大的修改。这样的修正是治理商业贿赂犯罪、弥补刑事法网不足和认真履行国际公约的必然要求。两个新修正的罪刑条款涉及的罪名应重新调整为“商业受贿罪”和“商业行贿罪”;司法适用认定中应注意两个新罪均属特殊犯罪主体;两个新罪的犯罪成立之数额较大都应以2万元以上作为定罪起刑标准。但对商业贿赂犯罪的立法修正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一是废除两个新罪的主观罪状中有关“谋利”的规定;二是增加单位商业贿赂犯罪的内容:三是扩展商业贿赂犯罪对象的范围;四是添补商业贿赂犯罪基本犯的罚金刑的规定。
简介:《立法法》修改是法律体系形成后,立法工作由规模扩张转向质量提升的逻辑结果,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本次修改的主基调是部分修改、微调为主,而立法程序则成为修改的重点。但是,此次修法并未破解立法体制性难题,而且改革的系统性也存在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