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基于原始契约与刑科题本,本文揭示了清代地权交易的三大类型,一是债权型融通,二是产权转让,三是股权交易出现。借助于土地但不发生产权最终转移的融通性债权交易的各种形式常被混淆.本文加以考辨与厘清:“押”,以土地为担保并以地租或利租来还本付息;“典”,约定期限内的土地使用权转移与收益占有来偿还借债;“当”,以地权为中介的各种借贷形式;“抵”,发生地权分割,并以此抵还欠债。清代出现的这些交易手段使农户在保有地权的同时实现其融通性需求,它们与现代金融工具相似,其名称与方式延续并沿用至今。地权转让与收益补偿等交易形式则包括活卖、绝卖、佃权顶退、找价、回赎等,其规则取向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地权所有者的权益。土地经营的合伙制与股权交易亦开始出现。凡此多样化的交易形式,不仅在金融工具缺失的时代充当了资金融通工具的替代,农户赖以济危解困,更促进了土地流转,使生产要素组合与资源配置通过地权市场得以活跃和发展。
简介:摘要:2013年1月31日中央颁布一号文件中指出,全国将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土地确权登记和颁证工作,并在五年之内完成。在农村土地确权登记中,明确了农民的土地所有权,使其真正成为了土地所有者。土地的确权不仅要将农户的使用权、经营权还给农民,还要将其转让权交给农民,同时也要赋予他们更加全面、多样的权利。中国农村自改革开放以来,一直在探索发展“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从而衍生出一种新的“承包权”权利。在此基础上,农民可以利用集体承包的土地。目前,国家从保障农民土地所有权、促进农村土地流转等方面着手,对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因此,从理论上讲,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怎样的呢?文章试图从马克思财产权的视角来剖析中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涵,有助于我们更好的了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简介:所谓完全私有化的土地财产权利,基本不存在于中国农耕文明的历史实践中。现阶段的家庭承包制度和趋向于私有化的农地制度选择正在迅速瓦解以家庭联产承包为基础的农村基本经济制度,并且,已经造成了严重后果。以史为鉴,残缺的土地产权是小农村社体制的经济基础,也是维系村社内部治理秩序的关键机制。同时,在缺乏超越性信仰的中国农村,小农村社也是再造农民人生价值和生命意义的基本场域。在高度紧张的人地关系矛盾和无法突破不平等的国际分工体系的情况下,小农村社体制仍需要长期存在。也因此,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回归村社、回归农民的农地权利构造仍将是必须长期坚持的战略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