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电影产生于十九世纪,繁荣和发展于二十世纪和二十一世纪,已经成为深具审美价值和文化价值的艺术类型,对青少年观众的审美教育影响深远。传统的影院观影,因为存在"审美距离",所以均是"观赏型观影",青少年观众的"审美体验"受制于编剧和导演的"审美叙述",形成青少年观众与编剧和导演之间的"审美主体间性对话",青少年观众可以获得较为完整和稳定的审美体验。"VR电影"的发展打破了"审美距离",在"现实世界"、"想象世界"之外新创了"虚拟现实",青少年观众"深度浸入",甚至参与"VR电影的审美叙述",形成更为复杂的"审美主体间性互动"。同时,因青少年观众自身主体构建的"未完成性"和"波动性"等,也容易带来部分青少年观众审美体验过程中的"情感亏空"以及"价值偏离"和"伦理混乱"等问题。因此,未来的VR电影创作者如何在保证VR电影的美学和伦理学的底线和边界的前提下,重新创立一整套适应VR电影的电影叙事语法和生产法则势在必行。
简介:我国当前面对网络犯罪的多发,对提供中性技术服务的网络服务商的刑事处罚呈现扩大化趋势,不仅实现了对网络服务商中立业务行为未必故意的全面处罚,还形成了共犯正犯化的处罚逻辑,更有偏向刑事化判断的思维逻辑。这种处罚逻辑,无不与网络犯罪的异化、扩大解释、无前置法等因素有关,但却多有违背罪刑法定与法治原则,影响了网络服务商业务的正常运行。中立帮助行为在德国实务与理论界讨论近一百年,其主要内容多从主观故意方面认定。在日本与我国台湾地区对网络服务商中性业务的处罚上,有偏向于限制处罚的趋势。为了兼顾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与网络服务商的正常业务,对于网络服务商的中立业务行为,只有制造不容允风险才能归责,并且不同类型网络服务商的行为容许风险应有所区别;在主观故意上应坚持网络服务商的主观确知,并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的推定规则进行认定。同时,网络服务商具有提出信赖原则、合理使用、安全港条款等抗辩事由的权利,阻却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