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在众多的社会犯罪中,有一种犯罪应当引起人们的关注,即以熟人为侵害对象的犯罪。这种犯罪的特点是犯罪者与被侵害人在犯罪前已经相识或熟识,犯罪行为是依业已存在的确定社会关系而进行的,不具有陌生人之间犯罪那样的“随机性”,因此该类犯罪较准确地反映社会关系内在的矛盾性,具有一定的研究价值。为了对该类犯罪进行深入研究,我们对天津市1995年入狱的2189名罪犯进行了相关内容的调查,调查发现全部罪犯中以熟人为侵害对象的占24.1%,以陌生人为侵害对象的占39.1%,其余36.8%的罪犯是以非自然人为侵害对象的犯罪,如盗窃公有财物、贪污、受贿等。
简介:<正>法律赋予生活在社会上的每一个人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作为青少年来说,也有与自身的身心特点相适应的权利和义务.随着青少年年龄的增长,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就更加广泛.我国的法律法规,特别是涉及青少年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都对青少年的权利和义务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普法教育的开展,使得更多的青少年懂得了自己享有那些合法权利,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后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理直气壮地进行维权斗争.但是,对于那些犯有各种各样罪错的青少年,对自己是不是还有合法权益,具体有哪些权益是法律确认的,还能不能理直气壮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问题,却是不太了解的.
简介:对于披露涉未成年被害人刑事案件,一般认为其重要价值在于保障公众知情权以及起到警醒社会成员的一般预防作用.同时,当前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新闻报道工作已有相关的自律规则,如对未成年人使用化名、隐去重要个人信息等等。然而,从当前发生的犯罪来看,涉未成年被害人的刑事案件信息披露则缺乏相应规范,而且存在着该不该披露、披露多少等争议,从犯罪心理学以及犯罪实证研究角度来看,对涉未成年被害人的极端恶性案件进行广泛、详细披露或报道会产生严重的负面效应,即强化同类潜在犯罪人的内心犯意和行动欲望.因此,应当以保障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为价值取向,在公众知情权与未成年人权利保障二者之间,应当选择保障未成年人,其保障的重点则是案发后的案情通报阶段未成年被害人的身份信息及有关案件细节不被披露,以合理限制公众知情权范围的方式,建立涉未成年被害人案件信息披露规则,以最大限度为未成年人营造安全、和谐的成长环境。
简介:根据生态系统理论,青少年在成长过程中与环境中的各子系统联系紧密,作为青少年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生态环境,学校、家庭和社区便成为青少年社区教育的重要载体。“融合型”青少年社区教育是指:以社区为本,依托专业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以下称社工机构)为纽带,将“学校”“家庭”“社区”等服务主体紧密联系和衔接,从而构成“家庭”“学校”“社区”“专业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四维一体的有机整体,并以此对青少年的社区教育进行可行性探讨和途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