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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以中国证券市场中特别处理(ST)公司的申请摘制度为例,本文考察了监管制度化对盈余管理及其监管的影响。ST公司如果希望摘,需要满足监管规则要求的盈利水平。研究发现:(1)当摘设定的盈利指标没有对盈利质量作出明确限定(制度化之前)时,申请摘公司在申请摘的业绩中普遍确认了重大非经常性利得;当摘标准明确限制了非经常性利得的幅度后(制度化之后),申请摘公司在申请摘业绩中确认的非经常性利得显着降低。(2)制度化之后的批准摘决策比制度化之前的批准摘决策伴随了显著更低的申请当期非经常性利得水平。(3)从申请摘年度以后的业绩来看,获批摘公司的业绩显著优于未获摘的公司;制度化之后获批摘的公司略优于制度化之前获批摘的公司,但并不非常显著。本文提供的证据意味着,在中国特定的法律和制度背景下,仪凭监管者的自主裁量,即使是对非经常性利得这样相对明显的盈余管理手段,监管者的遏制倾向也是有限的;制度化能够引导申请公司以及监管者的行为并提高盈利指标的监管效果。

  • 标签: 盈余管理 非经常性损益 监管 制度化 特别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