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浙江财税与会计》1994年第4期刊登了吴忆平同志的《浅谈税制改革后如何真实简便地核算企业内部各部门的经营成果》一文。文章说:“商品流通企业自1994年全面实行新税制后,其商品销售业务将改原来的营业税为新的增值税。在对企业内部部门进行考核时,若将部门当期所进商品的进项税额不论商品销售了与否全部用于抵扣该部门当期的销项税额,则不仅不能正确反映部门当期的真实经营成果,还会激发部门以进货来作为调整经营成果的短期行为。”纵观全文,其观点是:企业或部门进货多与少,进项税额是否被抵扣,直接影响其经营成果,因此,在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商品调拨,或者进、销项税率不一致等,都需进行核算和分割。笔者认为:否也!那么吴忆平同志为什么会产生这种观点呢?大概是实行新税制后仍用了老方法,认为: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后的当期应缴税额,与原来一样是利润项目的扣减因素。
简介:始于2002年的农村税费改革是依照'减轻、规范、稳定'的要求,按照正税轻费,治乱减负,到最后全部免征农业税的步骤进行的,它标志着我省农村税费改革第一阶段任务的基本完成。而即将开始的新一阶段的农村税费改革的重点,将转向以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和县乡财政体制等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综合配套改革,其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是不言而喻的。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我省新一除段的农村税费改革。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湖北省委书记俞正声,省委副书记、省长罗清泉等领导同志对做好新一阶段全省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分别作了重要讲话,并提出了具体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