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国有企业是我国经济生活的主体,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同时它也是我国公有制的代表。在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大多数国有企业表现出缺乏竞争力,效益低下,管理落后,人浮于事,大量亏损的情况。这些,不但影响了国有企业的成长与壮大,还严重制约了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对我国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成熟和完善也是极为不利的。国有企业的亏损也带来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如:大量职工下岗失业、社会需求疲软,沉重的就业压力等。这些问题增加了社会的不安全因素。从这个意议上说国有企业的改革与脱困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是一个政治问题。
简介:<正>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经济的发展,笔者感到《会计法》中的一些规定尚需补充完善。笔者认为,1993年修改后的《会计法》,主要有以下三个问题:1.缺乏保障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有效措施。《会计法》规定财政部门管理会计工作,但没有明确执法主体,在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遇到阻力时,难以为他们申张正义。以致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的事件屡有发生。2.法律责任条款规定不够完善,制裁措施不够有力。《会计法》规定了对会计违法行为的两种责任形式,即行政处分和刑事责任,其局限性大,使许多违反《会计法》的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处。一是在适用范围上有局限性。行政处分一般只能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对于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独资企业的成员及个体经营者没有约束力。即使对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也很难给以行政处分。二是在对会计违法行为的处理权限上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