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决心杀死自己的妻子。十年前,在医院的走廊里第一次遇见她时,她只有15岁。阳光投射在她身上,皮肤苍白得近乎透明。那一刻,我以为自己看到了我的俾德丽采。后来,我知道了她来自很远的一个小地方,有严重心脏病,那家医院的高额医药费已经粉碎了她最后一丝求生的希望。钱,我有。于是我慷慨解囊,再于是,她成为我的妻子。
简介:随着全球信息化、网络化浪潮的推进,社会生活中的计算机犯罪由最初的“小荷才露尖尖角”到现在的层出不穷,枚不胜举,且造成的损失巨大,个案损失逾亿者屡见不鲜,其对社会的危害和威胁与日俱增,因此,电子证据悄然走进司法领域。电子信息大部分流通于网络空间(因特网、电话网、有线电视网等等),网络本身并无边界,它是一个全球性的系统,无法将它像物理空间那样分隔成许多领域。对传统司法管辖权来说,要在这样一个性质完全不同的空间中划定界限是十分困难的。因而,我们应该从信息传播的源头抓起,必须规范信息传播主体,只有认定这些相关主体的责任,这样才能有效抑制电子犯罪的发生率。在此方面可以从网络服务提供商、电信服务商、第三方认证机构以及相应的辅助人员等等几个角度进行考量。本文首先介绍了电子证据的相关背景,分析了电子证据相关主体责任的认定并辅以相应案例提出自己的观点。
简介:摘要研究者认为,小学生告状行为是指小学生在他们自己认为受到同伴的侵犯或者发现同伴的某种行为与小学的集体规则、教师的某项要求不相符合时,向教师发起的一种互动行为,它突出目的是要借助教师权威力量的影响,约束、改变、阻止同伴的行为。一方面,由于孩子他们缺乏基本的社会经验和技能,不会很好地处理同伴间的纠纷,不懂如何解决矛盾,于是告状频频发生。另一方面,老师一些常见的错误态度及教学方法也对孩子的告状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因此,老师运用正确的方式来对待及解决孩子的告状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孩子的告状是他们在社会性发展中出现的正常现象,我们不可从成人的角度对孩子的告状行为采取反感的态度,从而否定或贬斥孩子的告状,这必然会带来一些负效应。而如果我们能够正确对待小学生的告状行为,会有利于促进儿童社会性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