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曼五诉德·阿塞[1968]2AllE.R.1721德·阿塞等一伙人以合伙关系从事蔬菜批发业务.其主管合伙人代表合伙公司与曼五就马铃薯的购买及转售进行联合投资经营。该商业企业由德·阿塞等一伙人实际管理,而收益及债务则由合伙公司与曼五共同承担。然而,德·阿塞等一伙人没有和曼五共同分享马铃薯销售中所得利润,因此,曼五对合伙公司起诉.祛官马格瑞认为:从情况来看该商业企业是在1890年合伙法第5条规定中应由德·阿塞等一伙人正常主持商务.因此有关的合伙人默许有权约束合伙公司在该联合商业企业中的行为而曼五则同样有权分享其应得的份额。合伙公司是作为一个整体,而不只是主管合伙人应对此联合商业企业所遗留的债务负有责任。
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实施20年来,国际国内航运、贸易市场变化巨大.因此,在坚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基本原则的同时,应根据国内外形势发展的实际情况,回顾该法制定颁布时的相关意见,评估当下该法的调整现状,在此基础上对该法加以健全和完善.
简介:<正>一、强制拍卖的性质和效率之争民事执行措施中的司法强制拍卖,与其说是国家执行机构"强制"实现债权人权利的公法行为,不如说是透过执行机构之手所实现的债权人的意志。因之,基于私法观而产生的执行强制,强制的渊源在债权人,而非国家,国家(执行机构)只是债权人的代理人,这一点构成了执行活动正当化的依据。据此,强制拍卖自然也要体现彻底的债权人意思主义,以债权人对债务人责任财产所享有的变价处分权为中心来构筑私法化的强制拍卖理论。19世纪末20世纪初,伴随民事诉讼法的公法化趋势,在德国,民事强制执行也逐步由债权人"私的执行"发展到全面的"官执行"。执行机构取代债权人的地位,独占了对于债务人的强制执行权,债权人基于实体权利取得了对执行机构的执行请求权,强制执行公法化开始抬头。由此强制拍卖理论中的债权人意思主义遭废弃,而代之以执行机构独享的拍卖处分权。1897年德国《强制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