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原告:斯达迪船务有限公司(STUDIOSHIP-PINGCOMPANYLTD.)。住所地:塞浦路斯拿骚市潘太列得斯大街(PENTELIDESSTREET,NICOSIA,CYPRUS.)。法定代表人:飞利泼斯·菲利浦,该公司董事、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发银,上海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亚峰,上海市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简介:一、基于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最大限度的诚实守信。投保人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即是最大限度诚实守信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前,应当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作出的询问,如实告知影响保险人对是否承保以及如何设定承保条件、承保费率做出正确决定的重要事项。对于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二、如果保险人在明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况下,不是进一步要求投保人如实告知.而是仍与之订立保险合同,则应视为其主动放弃了抗辨权利,构成有法律约束力的弃权行为,故无权再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保险合同,而应严格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简介:湖北省汉川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汉川钢丝绳厂)是生产钢丝、钢丝绳的专业厂家,现已形成年产4.5万吨的生产能力,拥有固定资产9600万元,干部职工3000多人.创业以来,我们始终致力于夯实企业内部的各项基础管理,使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得到了生存、立足和发展.1989年至今,产值、销售、利税连续6年翻番,继1993年率先在孝感市跨入亿元企业的行列之后,去年又创佳绩,年完成销售收入2.02亿元,利税2335万元.企业连续多年被评为湖北省先进企业,湖北省优秀乡镇企业.1991年获国家二级计量合格证书,1993年被评为全国最佳经济效益乡镇企业,并跻身于全国同行业前十强.创业时两部红炉、四把铁锤起家的手工作坊式的简陋工厂已发展成为一个具有一定规模的现代化的工业企业.从多年来的创业实践中,我们深深感受到办企业的成功之道在于强化企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