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文考察了社区治理绩效的影响因素。通过对上海45个小区调查数据的统计分析,文章发现居委会的制度能力与社区治理绩效之间存在显著的关系。居委会动员社区外资源的能力有助于提高其服务效率、居委会直选投票率,居委会与物业之间的合作关系也有助于提高直选投票率。该研究发现意味着,随着住房市场化和封闭式小区的出现,传统的基于楼组长动员网络的社区治理技术面临挑战,居委会有必要采取新的社区治理实践和技术来强化其制度能力的建设,从而更好地服务、管理社区。本文将制度能力作为一种分析工具引入城市社区治理的研究,丰富了社区治理研究的理论视角。同时,本文认为今后的研究需要进一步完善居委会制度能力的测量指标,并进一步阐明制度能力影响治理绩效的作用机制。
简介:干部队伍是国家治理的主体。在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必须高度重视以现代化的方式促进干部队伍治理能力的提升。扩大干部选任民主、提升民主质量,是推进干部队伍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途径。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新阶段,进一步提高干部队伍的治理能力,夯实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主体基础,必须在扩大干部选任民主的同时,着力提高干部选任的民主质量,努力实现干部选任民主的“质”与“量”的有机统一。为此,必须在干部选任的民主化进程中,促进“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的优势互补,培育优质民主所需的社会资本,重视民主技术的应用和创新,优化民主程序、强化程序执行力,着力提高干部选任民主实践探索的可持续性。
简介:我国行为能力制度与成年法定监护存在价值评价上的牵连性。成年法定监护其制度价值以"意思能力判断规则的正当性——意思自治剥夺的必要性——法定监护的妥当性"之次序实现。鉴于监护开始后欠缺行为能力人在意思自治领域内的自主性特点,以意思能力定型化为内核的行为能力制度,须在满足个人利益保护及法定监护正当性证成的价值性功能之外,肩负起维护交易安全之稳定性功能。但在审判实践中,以意思能力定型化为特点的行为能力欠缺宣告制度并不能满足上述价值性功能要求,理论上亦难以兼顾交易安全的维护,更可能带来潜在的道德风险。故应对《民法总则》第21条第1款、第22条经解释论构造行为能力层面的意思能力判断规则,并以功能判断方法作为意思能力判断规则。同时,将"民通意见"第67条第2款限缩解释为"行为人在暂时的神志不清状态下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应当认定无效",并与《民法总则》第144条配合形成法律行为效力层面的意思能力评价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