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由于各国在行政、立法、以及税收体制上存在差异,各缔约国间对其所达成的税收条约采纳一致的解释方法成为税收条约发挥有效作用,实现在国家间公平地分派税收的目的的基础。对条约采用共同的解释方法的重要性早已为西方各国所重视。许多发达国家对条约解释问题或以国内立法,或以案例的形式做了明确的规定;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纳了《条约法维也纳公约(TheViennaConventionontheLawofTreaties,以下简称《维也纳公约》或《经济发展与合作组织协定范本》(TheOrganizationforEconomicCooperationandDevelopmentModelCon-vention,以下简称《经合组织范本》)中规定的条约解释规则。但是,税收条约解释上的冲突仍在国家间普遍存在,对此问题的研究无疑将促进国际税收进一步趋于公平和有效。本文的目的在于通过对《维也纳公约》,《经合组织范本》中规定的,以及美国所实行的税收条约解释方法的
简介:[摘要]《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签订是中日关系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但是该条约的签订却经历了曲折的过程。中日缔约谈判是在中苏对抗,中美关系缓和的国际大背景下展开的。国际形势以及中日两国国内政治局势的变化不断影响着谈判进程,最终在中日两国政府共同努力下,双方于1978年5月恢复了一度中断的谈判,并于8月12日正式签订《中日和平友好条约》,条约的签署对中日两国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