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中共中央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这一方向。由于现代企业制度按财产构成可以有多种组织形式.并且现有的一些政策和规定不够健全,这样,在建立产权明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的现象,损害了债权人,尤其是银行的债权安全。下面笔者就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损害银行债权安全比较典型的几种形式,谈一点自己的看法。一、企业与外方合资经营中国企业与外国企业或公民合资经营,建立有限责任公司,给原来的企业注入了生机和活力,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搞活,但是,有些企业却利用中外合资这种合法的形
简介:破产重整是问题企业恢复健康的一项重要制度。实践中,银行作为“僵尸企业”破产重整中最大的债权人,其债权保护面临两方面的突出问题:一方面,重整计划批准过程中缺少必要的正当程序、强制批准情况下重整计划草案的内容设计不利于银行债权的实现;另一方面,在具体重整方法中,银行债转股方式面临法律适用上的障碍。在“僵尸企业”市场处置过程中,银行债权实现法律保障的内容主要包括:其一,通过建立重整计划草案批准前的正当程序,给予银行债权人能够充分表达自己意见的机会;其二,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批准后的异议机制,来保障债权人权益的有效救济;其三,通过银行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银行与普通企业等不同主体间“债转股”方式的分析,结合《商业银行法》、《破产法》、《担保法》、《公司法》等法律,提出银行与“僵尸企业”间债转股的具体内容,推进银行债权以市场化处置的方式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