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被害人是刑事诉讼中的主体之一,其所占地位与所起的作用很特殊,在自诉刑事案件中处在控告人的地位.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害通常通过自己行使诉讼权利而得到责任追究与权益恢复,一般被害人所受损害相应较小,不存在社会救助问题。而在公诉案件中,是由国家公诉机关来承担指控犯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义务与权利的。此时从指控犯罪、主张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角度看,被害人处在从属的地位。对被害人造成的精神、身体的伤害相应更大,使得被害人的生活由正常而为窘迫困顿,生活质量大大下降甚至难以为继。从司法实践来看,仅通过由刑事诉讼行为的完成达到权益救济与权利恢复尚不足以使得被害人的生存环境得到基本改善。故此当考虑设立“被害人社会救助制度”以解决此类问题。理由如下:
简介:被害人过错是指犯罪行为所针对的自然人或单位,对犯罪行为的发生和持续在具有时间紧凑性的前提下起到引起和推动作用的。针对犯罪人及其近亲属或者犯罪单位,作出的具有严重不当性的行为或者引发的具有严重不当性的状态。然而,当前我国刑事立法缺少被害人过错认定的明文规定,被害人过错虽作为酌定量刑情节散见于司法解释中。但认定标准缺失。司法实践中,对被害人过错的认定虽然有一定标准可循,但是仍然存在程序上和实体上的不合理之处,使得真正被认定为存在被害人过错而对被告人从宽处罚的案件较少。为了减少被害人过错认定过程中的偏差,可以借鉴域外经验,以完善立法和司法解释的方式使认定标准更加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