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银行卡之所以在西方发达国家被广泛地应用,是由于其独特的优越性,在我国,早在1985年,中国银行珠海分行就率先在广东发行了“中银卡”,自那时起,我国银行卡业务迅速发展,据统计,到2000年底,已有发卡金融机构55家,发卡量超过2.77亿,受理银行卡的银行网点达12.5万个,特约商户10万多户,目前,外资银行已在上海建立了中国区银行卡中心,根据1994年2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外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合资银行在我国仅可以代理外币信用卡付款,鉴于银行卡业务自身的特点,入世以后很可能成为我国金融业中最先受到外资银行.重点争夺的领域之一,国内商业银行无法获得一个“缓冲期”加以调整,对此,应积极研究对策。
简介:【摘要】近年来,随着银行金融事业的发展,银行卡的出现,我国也逐渐迈向塑料“货币时代”。银行卡的出现的确给我们的生活带来很大的方便,但是,银行卡的出现和使用,也给我们带来了诸多的风险。但对于利用银行卡犯罪该如何用法律来惩罚,在我国的理论界和司法界的争议却很大,本文所要探讨的就是利用银行卡冒领存款,该给予定什么罪。【关键词】银行卡信用卡诈骗盗窃侵占冒领自1985年中国银行在我国境内发行第一张信用卡以来,我国也逐渐开始一步步迈向“塑料货币”时代,然而,信用卡业务存在的风险也逐渐显现出来,利用信用卡犯罪不论是在犯罪手段、行为方式、侵犯客体,还是社会危害性上都具有自身的特点[1]。而我国法律对利用信用卡犯罪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定在理论界和司法实务上均存在着较多的争议,这些法律漏洞给犯罪分子提供了可趁之机,本文就对利用信用卡犯罪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希望对界定利用信用卡实施的的各种犯罪界定有所裨益……